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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恒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01:00:57

证券代码:920028       证券简称:新恒泰       公告编号:2026-054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恒泰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
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或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是
否明文规定,公司均应披露。但若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
机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及行政法规
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可能引致不当竞争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暂缓或豁免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
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不得提前向
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按照本规则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北交所安排的
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
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
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的,应当在北交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
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
括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第十五条 公司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十六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的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
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
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
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
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
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
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
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
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
的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
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
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北交所制定的临时公
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前述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
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
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
披露。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相关公告。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
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交所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
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北交所治理相关规则免于关联交易
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
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五)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九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
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四十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
况,并视情况披露或者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如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
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
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
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
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
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者提前
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根据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三)公司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审核;
  (四)信息披露负责人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董事会审议(指按规定须由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项),并由出席
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审核签字;
  (六)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实施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参加会议,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证券监管部门咨询。
  第五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指定北交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
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收集与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项发生前,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子公司应在计划和
筹备工作中,公司决策层在决策之前,应充分考虑信息披露要求和为信息披露审
查提供相关资料、法律文件的因素。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资料的收集与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的内容与格式,参
照北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项发生的实质性法律手续完成的同时,相关职能部
门和分、子公司应书面通知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各有关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应在事件发生
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详细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并书面通知公司信息披
露负责人。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收到信息披露事项发生的书面通知后,应及
时按有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送审。
     第六十一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解释和补充的事项,有关职能部
门应积极配合,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具有决策权,并承担领
导责任;
     (二)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并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承担直接责任;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其提供或应
由其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
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负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指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宜的
指定人员,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
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
董事会指定代行职责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将国家对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
员。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
公众的咨询(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七十条 经营管理层的职责: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副总经理必须在该报告上签名保证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和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实行尽责、问责和免责机制,明确信息
披露确认、评估、处理和提交的责任,确保公司能迅速、全面、充分地收集、披
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信息披露负责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
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
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七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管理
  第七十六条 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
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妥善保
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其他原因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
情者,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八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
董事会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
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
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
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八十七条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
当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公司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应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真实、准确、完整,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
损失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均有权建议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给予
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批评或
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处理结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
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相应
修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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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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