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28 证券简称:新恒泰 公告编号:2026-051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
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
及《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
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
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
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
系。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 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第四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
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
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
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
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
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 国家定价:包括国家价格标准和行业价格标准。
(四) 市场价格: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五) 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
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六) 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下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审议相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
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公司根据审慎原则可以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有权决定除股东会和董事会决策事项以外的其他关联交
易。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
别适用本制度上述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按照
本制度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
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
分别适用第十二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
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
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低于”、
“以下”、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