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交易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
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的说明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甘
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甘肃能化金昌能源化工开发有限公司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