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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6 19:06:38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6-010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谭克先生主持现场会议(董事长谭伟先生因出差
无法参会,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谭克先生主持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表决权股份6,167,942股),出
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5人,所持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516,883,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189%,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02,312,48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8人,代表股份14,571,047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00%。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398人,所
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571,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00%,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共0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8人,代表股份14,571,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00%。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510,622,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86%;
  反对 5,744,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14%;
  弃权 516,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30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288%;
  反对 5,744,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241%;
  弃权 516,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70%。
  同意 510,623,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88%;
  反对 5,758,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40%;
  弃权 502,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 8,3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364%;
  反对 5,758,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175%;
  弃权 502,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61%。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194,861,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14%;
  反对 5,846,8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21%;
  弃权 758,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96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680%;
  反对 5,846,8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262%;
  弃权 758,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58%。
  谭伟、谭克、赵海林、解娟、解钟、韦秀萍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管,为关联股东,上
述 6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15,417,003 股,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 508,247,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93%;
  反对 8,103,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77%;
  弃权 5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935,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331%;
  反对 8,103,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103%;
  弃权 5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蒋成律师、赵小雷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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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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