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搭建的互动易平台,规范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
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建立公司与投
资者良好的沟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
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
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内容,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
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五条 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在已
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
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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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
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
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七条 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
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第八条 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影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
问时,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
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九条 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
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
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十条 不得配合或从事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
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
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
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
理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投资者的提问,并对提问进行研究、起草回复
内容。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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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流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
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
部门及公司 5%以上股东的提问,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公司 5%以上股东应当
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回复内容的起草,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回复内容审核与发布。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审
核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在互动易平台及时进行发布。凡未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
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
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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