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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赣江: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21:16:56

 证券代码:9203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6-036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业务发展的前提下,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等规则指引及《公司章程》及《公司利润分配制
度》的相关规定,拟实施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07,836,650.23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98,530,766.00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70,861,250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
金红利 2,125,837.5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增强股东回报,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均同意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之“第一节 财务
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
董事会须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基本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与周期
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
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本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或规划综合分析权衡后提出预案,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
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
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
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
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与独立董
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渠
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的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
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
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监管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该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九)现金分红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
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
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十)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
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董事会会议的
审议和表决情况。
  (十一)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制定
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
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5)。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
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五次
会议决议。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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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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