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代码 : 000729 证 券 简称 : 燕京 啤酒 公告 编 号:2026-23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啤酒”或“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八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事项的议案》。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为实现公司治理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重大事项决策效率,完善公司长效激
励机制,确保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投资者长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就股份回购事项进行审议,并由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具体如下:
一、授权事项具体情况
(一)授权实施回购的具体情形
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政策法规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结合公司实
际,决定是否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并适时实施股份回购,将回购的股份用于下列
情形:
其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除上述适用情形外,若未来回购事项涉及“减少注册资本”等其他依据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仍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不适
用本授权。
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股份回购政策有新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
除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董事会可
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对回购相关事
宜作出相应调整或决策。
(二)回购方式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三)回购价格上限
回购价格区间上限原则上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如确需超出该上限,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
分说明其合理性。
(四)回购实施期限
股东会授权后,在授权期限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回购实
施期限自该日起计算:
(五)回购总额上限及资金来源
回购股份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回购资金包括但不限
于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要求的合法资金。
二、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三、相关风险提示
的审议决策权,不构成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实质承诺。公司是否实施股份回购、
何时回购以及回购的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发
展规划审慎决策。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