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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菲曼: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3 20:33:39

 证券代码:920183        证券简称:海菲曼         公告编号:2026-082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积极履行回报股
东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目前总体运营
情况及所处发展阶段,拟定 2025 年年度分红方案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13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48,718,820.20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31,998,943.55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48,952,000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
金红利 48,952,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
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共计 58,952,000 元,占
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90%,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后,一致认为:公司拟定的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合理回报与公司
发展需求,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形。我们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此权益分派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同时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
报;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兼顾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原则上可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
多次中期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理。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 ,且超过 3,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管理层先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提出预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议案提交审议前,应经过详细论
证。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议,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 ,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后,应当在 2
个月内实施完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
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具体比例/经营性现
金流低于一定具体水平及其他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制定了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 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六、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次会议决议》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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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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