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皇氏集团
股票代码:0023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胜翔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 58 号 11 层 1102 室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4 月 1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 1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 15 号》的规
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不附加其他生效条件。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5
第七节 备查文件--------------------------------------------16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胜翔 指 北京胜翔投资有限公司
皇氏集团、上市公司、公司 指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嘉棣
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北京胜翔北京胜翔投资有限公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司转让其持有的皇氏集团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胜翔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胜翔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 58 号 11 层 1102 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
注册地
区)
法定代表人 梁戈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774725996D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 2005 年 4 月 28 日
经营期限 2005 年 4 月 28 日 至 2035 年 4 月 27 日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
口;销售文化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工艺品、礼
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建筑材料。(“1、未经有关部门批
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
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
经营范围
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
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 北京富泰合景科技有限公司占比 100%
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 58 号 11 层 1102 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
通讯地址
区)
联系方式 010-63367777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北京胜翔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是否拥有其他国
姓名 性别 公司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家或地区居留权
梁戈 男 董事长 中国 北京 无
杨丹 女 总经理 中国 北京 无
杨宏森 男 财务总监 中国 北京 无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及内在价值的认可,看好上市公
司所处行业及未来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尚无明确的增持
计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其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方式,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皇氏集团 48,279,43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5.80%),并签订《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在本次权
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0 0.00% 48,279,43 5.8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48,279,43 5.80%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四、本次股份变动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黄嘉棣先生签署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在
北京签订:
甲方(出让方):黄嘉棣
乙方(受让方):北京胜翔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条 股份转让标的
股东权利及义务自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一并转移给乙方。标的股份其转让已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解除限售及转让的专项要求。
定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益,未被法院、仲裁机构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
强制措施,亦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标的股份转让的争议、纠纷或潜在风险。
若标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甲方已取得质权人出具的书面同意转让函。
第二条 股份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
规定,参考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收盘价,结合目标公司经营
状况、行业前景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双方确定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
民币 3.73 元/股,该价格不低于深交所规定的协议转让价格下限。
捌万贰仟贰佰柒拾叁元玖角整),计算公式为:转让价款=转让股数×每股转让
价格。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民币 1,000 万元作为定金。该定金在乙方支付尾款时,自动转为转让款的一部
分。
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 15,000 万元。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确认并取得股份过户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
银行账户支付剩余转让总价款的人民币 20,082,273.9 元)。
第四条 股份过户及相关手续办理
甲乙双方应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申请材料(参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深交所相关规
则),并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材料审核。
协议 3.2 条相关款项后的次 1 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登记申请文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全的处分权。
仲裁等重要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及信息披露等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有效性。
法》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确保本次转让符合任职期间及离职后股份转让
的要求。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的股东权利。
款的资金实力。
及信息披露等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公司、甲方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及后续业务合作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减持或转让标的股份,若因司法强制执行等不可抗因素导致股份被处置,应在
事发后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目标公司
第六条 公司治理和业务合作的安排
会的改组,甲方愿意推荐乙方的人员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全部 9 席中的 1 席。
以上公司治理调整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
行。
自身产业资源、渠道优势以帮助上市公司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上市公司业绩,
强化上市公司奶业主营业务的市场竞争力,系统性注入销售渠道与市场营销两
大核心能力。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
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损害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程序,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会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或已签订的其他合同、协
议。
交易中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股份在前述承诺不减持
期限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
述承诺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过户、存在权利瑕疵,每逾期一日,应按转让总价款的万
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
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
讼费、资金占用成本等)。若乙方选择继续履行的,甲方仍应支付违约金直至
过户完成。
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30_日的,甲方有权单
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
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款、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
等。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或争议解决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条款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
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皇氏集团股份,不存在所持
有的皇氏集团的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皇氏集团股份的情
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
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
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胜翔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戈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西南宁市
股票简称 皇氏集团 股票代码 002329
北京市丰台区菜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北京胜翔投资有限公司 户 营 58 号 11 层
册地
增加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化
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 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普通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0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0.00%
比例
股票种类: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持股数量:48,279,430股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持股比例:5.80%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48,279,430股
变动比例:5.8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 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是 否□
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 是□ 否
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否
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不适用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不适用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是 否□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以下无正文,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
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胜翔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