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6 - 006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际控制人黄嘉棣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与北京胜翔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胜翔”或“受让方”)签署《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其合计持有的公
司 48,279,43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80%)转让给受让方。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持有公司 48,279,43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80%,
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取得的公司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前述股份在前述承诺不减持期限内由于
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能
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暨权益变动情况概述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嘉棣先生的通知,获悉其与北京胜翔签
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黄嘉棣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北京胜翔合计转让
公司股份 48,279,4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0%。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
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黄嘉棣 215,323,388 25.8677% 167,043,958 20.0677%
北京胜翔 0 0% 48,279,430 5.8%
合计 215,323,388 25.8677% 215,323,388 25.8677%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
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
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宜
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公司整体经营业绩表现承压,市场拓展迟滞,急需拓宽公司业务渠道,
从根本上提升公司基本面情况。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引入北京胜翔成为公司股东,有
利于优化公司股权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与整体竞争力,为未来良性发展
奠定基础。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交易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 黄嘉棣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通讯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 65 号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告名称 北京胜翔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774725996D
公司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 58 号 11 层 1102 室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戈
成立日期 2005 年 4 月 28 日
经营期限 2005-04-28 至 2035-04-27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 万元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
经营范围 出口;销售文化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工艺品、
礼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建筑材料。(“1、未经有关
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
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
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
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及
北京富泰合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实际控制人为梁戈
实际控制人
(三)受让方的履约能力
本次协议转让中,受让方保证其具备向转让方按时足额支付目标股份转让对价
的资金实力,且该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受让方不属于被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合伙、合作、联
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让方):黄嘉棣
乙方(受让方):北京胜翔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条 股份转让标的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该等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及
义务自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一并转移给乙方。标的股份其转让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解除限售及转让的专项要求。
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益,未被法院、仲裁机构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亦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标的股份转让的争议、纠纷或潜在风险。若标的股份处
于质押状态,甲方已取得质权人出具的书面同意转让函。
第二条 股份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
参考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收盘价,结合目标公司经营状况、行业
双方确定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3.73 元/股,
前景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
该价格不低于深交所规定的协议转让价格下限。
贰仟贰佰柒拾叁元玖角整),计算公式为:转让价款=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 15,000 万元。
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并取
得股份过户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剩
余转让总价款的人民币 20,082,273.90 元)。
第四条 股份过户及相关手续办理
双方应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申请材料(参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深交所相关规则),并配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材料审核。
议 3.2 条相关款项后的次 1 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登记申请文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处分权。
等重要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息披露等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确保本次转让符合任职期间及离职后股份转让的要求。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东权利。
资金实力。
息披露等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甲方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及后续业务合作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
或转让标的股份,若因司法强制执行等不可抗因素导致股份被处置,应在事发后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目标公司
第六条 公司治理和业务合作的安排
的改组,甲方愿意推荐乙方的人员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全部 9 席中的 1 席。
以上公司治理调整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产业资源、渠道优势以帮助上市公司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强化上市
公司奶业主营业务的市场竞争力,系统性注入销售渠道与市场营销两大核心能力。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任何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
违法违规活动或损害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会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或已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
中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股份在前述承诺不减持期限内由
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致标的股份无法过户、存在权利瑕疵,每逾期一日,应按转让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双倍返还
定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资金占用
成本等)。若乙方选择继续履行的,甲方仍应支付违约金直至过户完成。
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
协议,乙方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款、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或争议解决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协议转让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涉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引入北京胜翔成为公司股东,有
利于优化公司股权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与整体竞争力,为未来良性发展
奠定基础。
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
影响。
五、关于其他事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
过户手续。
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本次权益变动中取得的公司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前述股份在前述承诺不减持期限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
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
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
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
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