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49 证券简称:联芸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9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及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
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6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将相关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6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6 年 3 月 10 日至 2026 年 3 月 19 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
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09)。
(四)2026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
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联芸
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10)。
(五)2026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
对象因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激励计划》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基于审慎原则,该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其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
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由 195 人调整为 194 人,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69.50 万股调整为
额的 0.43%,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
《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同意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联芸科技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
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等事项,均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联芸科技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特此公告。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