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恒铭达 证券代码:002947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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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一、
由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
“公司”或“本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恒铭达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
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
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65.75 万份,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5,620.9336 万股的 1.82%。其中,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 372.6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5,620.9336 万股
的 1.4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80%;预留 93.15 万份,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5,620.9336 万股的 0.36%,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20%。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
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
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
在实施中。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220.0550
万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465.75 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 685.80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620.9336 万股的 2.6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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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2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含
恒铭达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
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43.76 元/份。在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行权,
各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 40%、30%、30%。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公司 2026 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前(含)授予,则在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
后分三期行权,各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 40%、30%、30%;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
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在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定比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 定比 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
行权期 考核年度 率(A) (B)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Am) (An) (Bm) (Bn)
首次授予的股票 第一个行权期 2026 年 20.00% 18.00% 15.00% -
期权及预留授予
的股票期权(若预 第二个行权期 2027 年 44.00% 39.24% 38.00% 3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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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部分在公司
报告披露前(含) 第三个行权期 2028 年 72.80% 64.30% 72.50% 62.84%
授予)
预留授予的股票
第一个行权期 2027 年 44.00% 39.24% 38.00% 35.70%
期权(若预留部分
在公司 2026 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 第二个行权期 2028 年 72.80% 64.30% 72.50% 62.84%
后授予)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定比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 A≥Am 或 B≥Bm X=100%
或 An≤A<Am 或 Bn≤B<Bm X=80%
定比 2025 年净利润(B) A<An 且 B<Bn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并且剔除考核年度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全部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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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恒铭达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
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恒铭达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
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
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
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公
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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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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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恒铭达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
本激励计划 指
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
股票期权 指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
授权日 指
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
行权价格 指
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
有效期 指
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
等待期 指
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权购买公司股
行权 指
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
行权条件 指
件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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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公司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
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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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宜。
三、薪酬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薪酬委员会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薪酬委员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
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委
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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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
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27 人,占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恒铭达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经董事会提出、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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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
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委员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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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65.75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5,620.9336 万股的 1.82%。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 372.6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5,620.9336 万股的
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5,620.9336 万股的 0.3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20%。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
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
在实施中。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220.0550
万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465.75 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 685.80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620.9336 万股的 2.6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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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获授的股票期
姓名 职务 拟授出全部权 公布日股本总额的
权数量(万份)
益数量的比例 比例
齐军 董事、副总经理 25.00 5.37% 0.10%
核心员工(26 人) 347.60 74.63% 1.36%
预留 93.15 20.00% 0.36%
合计 465.75 100.00% 1.82%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二、相关说明
(一)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
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股票期权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
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二)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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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
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
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
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
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
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行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
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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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含)授予,则预
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
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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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行权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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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43.76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
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43.76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43.76 元/份,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元/股;
元/股。
(二)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
十九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
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续
建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抓住公司发展中的核
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公
司确定了本次股票期权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属于公司业务板块和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或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
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
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
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
靠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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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行使相应的股票期权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
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 43.76 元/份。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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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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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6 年-2028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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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定比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 定比 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
行权期 考核年度 率(A) (B)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Am) (An) (Bm) (Bn)
首次授予的股票 第一个行权期 2026 年 20.00% 18.00% 15.00% -
期权及预留授予
的股票期权(若预
第二个行权期 2027 年 44.00% 39.24% 38.00% 35.70%
留部分在公司
报告披露前(含) 第三个行权期 2028 年 72.80% 64.30% 72.50% 62.84%
授予)
预留授予的股票
第一个行权期 2027 年 44.00% 39.24% 38.00% 35.70%
期权(若预留部分
在公司 2026 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 第二个行权期 2028 年 72.80% 64.30% 72.50% 62.84%
后授予)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A≥Am 或 B≥Bm X=100%
定比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
An≤A<Am 或 Bn≤B<Bm X=80%
定比 2025 年净利润(B)
A<An 且 B<Bn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并且剔除考核年度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全部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行权期内,公司根据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并为满
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
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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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
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
行权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A B C D E
分数段 90 分及以上 80-89 分 70-79 分 60-69 分 60 分以下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 100% 90% 80% 6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X)×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
。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作为全球优秀的精密结构件智能制造解决方案服务商,专注于为国内外
头部客户提供从设计开发到精密制造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公司依托精密模切技术、
精密金属加工等核心工艺平台,聚焦智能终端、数通与算力设备、新能源三大战
略领域。凭借在精密模切、全制程自动化及精密焊接等领域的持续创新,公司构
建了覆盖材料适配选型、模具研发、精密模切工艺设计等规模化智造的垂直能力,
产品现已进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客户的供应链体系,持续助推智能终端设备、通信
及新能源产业的技术升级。当前 AI 技术驱动的科技革命,正深刻重塑全球产业
格局与经济发展范式,已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作为 AI 技术深度渗透融
合落地的两大行业,智能终端领域及数通与算力设备领域在飞速发展的 AI 创新
技术驱动下迎来了新一轮的产业革新。同时,在能源革命与可持续发展背景下,
全球能源转型加速推动新能源基础设施进入战略机遇期。储能技术创新与智能充
电网络建设作为关键支撑环节,正在迎来需求爆发期。公司紧跟市场导向,凭借
深厚的核心能力和长期积累的经验,深耕 AI 硬件和新能源领域,在智能终端、
数通与算力设备及新能源行业不断取得发展。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
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及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
情况和盈利能力。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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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
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
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且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行
权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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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
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
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恒铭达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不作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
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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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
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恒铭达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五)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作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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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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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
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
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二)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
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当期费
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四)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
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五)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
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6 年 4 月 7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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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率);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465.75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 372.60 万份,按
照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
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 5,239.41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
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
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26 年 5 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
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 2026 年
-2029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
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
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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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薪酬委员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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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起算)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
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行权、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
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薪酬委
员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于授权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如有)。
(四)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
(五)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
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六)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向
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
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
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七)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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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
者的交易信息等。
(二)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
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
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
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和
/或过户回购股票。
(四)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和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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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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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薪酬委员会负责制订及修订,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
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