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觅睿科技: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00:22:02

证券代码:920036           证券简称:觅睿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8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积极履行回报股东义务,
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收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目标及流动资
金需求,在保证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等
票上市规则》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实施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227,561,992.71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39,561,253.04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54,421,827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
金红利 10,884,365.4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应制定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公司是否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
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
益。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
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
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
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审计委员会同意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和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
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
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杭州觅
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稿)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8)。
  同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4 日披露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重要承诺”之“(一)与
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及承诺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规划及
承诺内容。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次会议决议》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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