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公司外部信息报送
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
务数据及正在策划、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
披露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
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
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接受媒体采访、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
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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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收回其所得
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
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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