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5 证券简称:迅捷兴 公告编号:2026-019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本次授权事宜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公司择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自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授权事宜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
查和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融资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
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
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
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
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
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
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
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息、除权事项,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董事会
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六)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
独立性。
(七)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八)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
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在确认公司
符合发行股票条件的前提下,确定并实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
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
行调整;
(3)办理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
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
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事项;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
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7)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发行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按新政
策对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发行事宜;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发行计
划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形下,可酌情决定对
发行计划进行调整、延迟实施或者撤销发行申请;
(10)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其他事宜。
三、风险提示
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事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小额快速融资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
实施。
公司将根据该授权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