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
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向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莞硅翔”)股东购买东莞硅
翔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担任
公司本次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第十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交易作价
情况,相关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上市公司 标的资产 交易金额 计算依据 指标占比
资产总额 293,588.01 344,638.23 220,000.00 344,638.23 117.39%
资产净额 148,896.53 92,414.41 220,000.00 220,000.00 147.75%
营业收入 117,835.53 302,931.00 220,000.00 302,931.00 257.08%
综上,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
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最近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谢明武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 磊 李子韵 管丽倩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