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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为通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23:22: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
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6 年 3 月 11 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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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
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期、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龙路 500 弄 30 号公司会议
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廖荣华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为 2026 年 1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212,696,5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234%(四舍五入保留四位
小数,下同),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截至 2026
年 3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9,408,51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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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04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移为通信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88,0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9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18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此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律师等相关人员,其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公司董事会召集
了本次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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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
与《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股东会现场
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
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
以及移为通信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对本次股东会审
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均以非累积投票表决: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2,112,5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55%;反对 573,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6,9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559%;反对 573,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159%;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2%。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2,111,8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51%;反对 571,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6,2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346%;反对 571,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704%;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0%。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2,103,4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12%;反对 572,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7,8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794%;反对 572,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855%;弃权 20,9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1%。
  表决结果:同意 209,782,4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84%;反对 579,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4,1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982%;反对 579,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87%;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1%。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782,5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85%;反对 579,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4,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013%;反对 579,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87%;弃权 12,3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791,0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25%;反对 571,4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52,7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639%;反对 571,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61%;弃权 12,3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
  上述议案第 1 项至第 3 项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均为股东会普通
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王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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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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