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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23:22:06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6BJ(法)字第 0345 号
致: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环球”)为在北京市司法
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安科技”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李沁兰律师和李佳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以下
简称“《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辰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见证本
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
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辰安科技的如下保
证:辰安科技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
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
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
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
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以及关于暂不
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待相关工作完
成后,再行提请召开股东会审议,辰安科技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易所网站等指定披露媒体发布了《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载
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
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辰安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1 号楼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辰安科技董事长郑家升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
会。辰安科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7 日(星期五)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内容
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辰安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55 人,代表股份 136,549,033 股,占
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960%。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
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依据辰安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会议召
集人为辰安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
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
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因现场会议没有股东参加,故本次股东
会没有现场投票、计票、监票环节,所有投票均通过网络投票。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获得通过,具体为:
  议案一: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771,1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400%;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84%;弃权 37,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34,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8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8%;弃权 37,6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均已回
避表决,其分别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议案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771,1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400%;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84%;弃权 37,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34,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8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8%;弃权 37,6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18,771,1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400%;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84%;弃权 37,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34,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8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8%;弃权 37,6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18,771,1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400%;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84%;弃权 37,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34,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8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8%;弃权 37,6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18,761,3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318%;反对 281,7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366%;弃权 37,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24,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95%;反对 281,7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1%;弃权 37,6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18,771,1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400%;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84%;弃权 37,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34,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8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8%;弃权 37,6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18,771,1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400%;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84%;弃权 37,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34,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8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8%;弃权 37,6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18,771,1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400%;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84%;弃权 37,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34,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8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8%;弃权 37,6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18,748,1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20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84%;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11,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9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8%;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18,741,1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148%;反对 278,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343%;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04,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74%;反对 278,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61%;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18,743,5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168%;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84%;弃权 65,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65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06,4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16%;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8%;弃权 65,28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7,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均已回
避表决,其分别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议案三: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748,1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20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84%;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11,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9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8%;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均已回
避表决,其分别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议案四: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748,1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20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84%;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11,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9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8%;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均已回
避表决,其分别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议案五: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748,1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20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84%;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11,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9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8%;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均已回
避表决,其分别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议案六:审议《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213,95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546%;反对 27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010%;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08,5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46%;反对 27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89%;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七: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
示、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738,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127%;反对 28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364%;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01,5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23%;反对 28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13%;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均已回
避表决,其分别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议案八: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748,1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20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84%;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11,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9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8%;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均已回
避表决,其分别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议案九:审议《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748,1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20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84%;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11,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9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8%;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均已回
避表决,其分别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议案十: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216,45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564%;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992%;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11,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9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8%;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十一:审议《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
储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216,45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564%;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992%;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11,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9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8%;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十二: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748,1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20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84%;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11,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97%;反对 27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8%;弃权 60,63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均已回
避表决,其分别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指引》及《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辰安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刘劲容                     李沁兰
                             李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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