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
大家好!
本人自 2025 年 4 月 29 日任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人在 2025 年任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
案,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的事项,始终保持独立性,忠实、勤勉地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
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本人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李伯侨,博士学历,律师。曾任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律顾问,曾任
广州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法律顾问及立法顾问,广州市人大立法顾问,广州市南沙区及自由
贸易区政府法律顾问,惠州市惠城区政府法律顾问,惠州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广东省财税法
学研究会及律师学研究会副会长。现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广州、
佛山、珠海、惠州、汕头、肇庆、阳江、宜宾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经济法学会常务理
事,中国财税法学会理事,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及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阳江市政府法律顾
问及立法顾问,清远市政府立法顾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广
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律咨询专家及听证员,广东省市监局公平合同审查委员会专家,广东东箭汽
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 4 月至今任
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自查情况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对自身履职的独立性进行了自查,认为本人均符合独立性要求,能够
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未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不
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3 次股东大会。其中本人任期内共召开了 1 次,本人列席了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其中本人任期内共召开了 5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
议。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本人以勤勉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的背景资料,积
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本人法律专业的优势,充分发表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独立、
客观、谨慎地行使表决权。本人对任期内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无异议通过,无弃权和反对的
情形。
(1)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担任第六届及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①报告期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 2 次会议,本人任期内未召开会议。
②报告期内,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共召开 1 次会议,任期内未召开会议。
③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5 次会议,任期内共召开了 3 次会议,本人均亲自
出席会议,无缺席或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会议审议的 2025 年半年度报告、聘任财务负责人
等共 4 项议案,本人均无异议通过。
④报告期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了 3 次会议。其中任期内共召开了 2 次,本人均亲
自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的第七届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和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等共 3 项议案,
本人均无异议通过。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 2 次。任期内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保持审慎的怀疑态度,通过邮件、电话、微信、现场与公司审计部及
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积极沟通,主要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及工作人员的独立
性、财务报表相关的主要问题及异常、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障碍、与管理层是否存在重大分
歧等问题,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客观性。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与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机会,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
流。
(四)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和其他现场工作的机会到公司进行实
地考察和调研,及时听取管理团队汇报重大事项的进展和合规制度建设情况,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等进行检查,就公司合
规制度建设方面建言献策并为公司所采纳。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为十二天。
(五)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任期内,公司为保证本人有效行使职权,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在本人对公司进
行现场工作或电话、微信了解相关情况时,能够就本人关注的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对本人要求
补充的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不存在任何阻碍和
干预行为。
(六)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所做的其他工作及特别职权履职情况
(1)为不断提升履职能力,本人积极学习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特别是
关于公司治理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责任意识,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奠
定了基础。
(2)本人通过关注新闻媒体等渠道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交易所相关规定,保障中小股东的平等知情权。
(3)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邮件、电话、电话会议等与公司管理团队保持联系,定
期获取公司最新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关注法律法规新规及行业政策变化。
(1)报告期任期内,未发生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2)报告期任期内,未发生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报告期任期内,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
情况。
(4)报告期任期内,未发生行使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的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着重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具体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任期内,未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主要关注财务报表的主要问题及异常、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障碍、
内部控制评价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内审部门人员的独立性、专业性和适格性等,未发现披露有
不一致、遗漏的情形。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经核查认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遴选、提名和聘任均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四)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经核查认为公司提名第七届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提名和聘任的人员均满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经核查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方案和考核标准科学、
合理、公平,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匹配。公司披露的财务状况真实,不存在基于虚假营业
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情形,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大幅
高于市场化收入水平或与同行业其他公司之间的收入差距畸高的情形。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明确了薪酬结构、薪酬考核、薪酬发放和支付追索等
内容,已建立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 10 月修订)要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
(六)其他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任期内未发生。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履职,关注公司规范运作,就重点关注事项与
管理层进行积极沟通并对公司合规运营建言献策,对公司规范运作及业务情况进行了有效监督,
发挥了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提高了公司决策的科学性,维护了公司整体利
益,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立董事的要求,保持独立性,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组织的培训和学习,了解新规,持续提升履职能力,以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
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李伯侨
联系方式:E-mail:liboqiao_5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