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为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诚
信勤勉职责和义务,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 2025 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胡义东先生,2005 年 8 月至 2014 年 7 月就职于江苏省技术开发研究所,任
所长;2014 年 7 月至 2022 年 1 月就职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任书记、副院
长;2022 年 1 月至今就职于长三角集成电路工业应用技术创新中心,任主任。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中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我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
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和股东会情况
在 2025 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我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
态度,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
挥各自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
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未对董事会及所任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5 次,本人履职期间应参加董事会 3 次,出席
会议情况如下:
是否连续两次
应参加会议次 实际参加会议
独立董事姓名 委托出席次数 未亲自参加会
数 次数
议
胡义东 3 3 0 否
薪酬与考核
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会
独立董 应 参 实 际 应 参 实 际 应 参 实 际
应参加 实际参
事姓名 加 会 参 加 加 会 参 加 加 会 参 加
会 议 加会议
议 次 会 议 议 次 会 议 议 次 会 议
次数 次数
数 次数 数 次数 数 次数
胡义东 0 0 1 1 0 0 2 2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会 2 次,本人履职期间应参加股东会 2 次。本人
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实际参加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会议次数 缺席次数
会议次数
胡义东 2 2 0
(二)现场考察情况
会、股东会的机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此外,我通过会谈、
电话等多种方式积极主动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行情况,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管
理和财务状况,同时及时关注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为公
司稳健和长远发展谏言献策。同时,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的沟通交流,积极
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我的专业意见,对我提出
的建议能及时落实,为我更好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交易均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活动。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保持独立,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定价,不会损害
公司和全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审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
况一致,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的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
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
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对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后认为相关候选人符合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
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上述提名及选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选举结果合法有效。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披
露了《2024 年年度业绩预告》
(公告编号:2025-001),2025 年 2 月 27 日披露了
《2024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2),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发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
机构。本人认为,上述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
案》,根据公司 2024 年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经营计划的安排,公司
以 2024 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 元(含税),不进行资
本公积金转增,不送红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51,620,712.40 元(含税)。
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经营现状及全体股东的投资回报的情况下制定的,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所有承诺履行事项均按约定有效履行,我认为报告期
内未发生公司及股东等相关方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后,能够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相
关信息披露。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
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继
续开展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评价、审计等相关工作,从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规范和有效进行。
(十二)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议案事项、决议执
行情况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三)开展新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运作规范,制度健全,我认为不存在需要改进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为
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
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