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君深意字第 80 号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29层 邮政编码: 518035
Tel: 0755-33988188 Fax: 0755-33988199 Http://www.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君深意字第80号
致: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乔锋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锋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
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所就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首次授予”或“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乔锋智能提供
的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授予有关事项向公司做了必要的询问。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乔锋智能如下保证:
乔锋智能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乔锋智能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
关政府部门、乔锋智能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授予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乔锋智能本次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
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乔锋智能为实行本次授予事项之目
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乔锋智能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6 年 2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6 年 2 月 14 日至 2026 年 2 月 2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2026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四)2026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6 年 3 月 9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会审议
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之日 60 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6 年 3 月 9 日作为首次授
予日,以 37.1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292.50 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
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
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
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姜德源
经办律师:
王 浩
高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