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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尔: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0 20:07:01

证券代码:002392      证券简称:北京利尔   公告编号: 2026-010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共同投资事项目前尚处于筹备阶段,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手
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由于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本次投资可能面临
较长的投资回收期,且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运营
风险及资金损失风险,不能保证投资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
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投资基金还存在投资标的风险、税收风险及法律与政
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公司将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及时了解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关注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的安
全性和收益性。同时,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概况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方圆金鼎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金鼎”)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签署《共青城鼎
新未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和
《共青城鼎新未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
简称“补充协议”),各方将共同投资设立共青城鼎新未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目标募集规模为
人民币 3655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
资人民币 2000 万元,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 5.472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亦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经有关部门的批
准。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名称:北京方圆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306470590F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扬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7月10日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1号楼5层A602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
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经济贸易咨询;市场
调查;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
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
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投资领域:消费、科技、医疗等相关领域。
  控股股东:北京同创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何富昌
  方圆金鼎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18653。
  方圆金鼎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方圆金鼎
与苏州尼盛金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青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除此之外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均不存
在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询,方圆金鼎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CD4DR26Q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缨
  注册资本:5,6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年3月21日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元平北路1号自贸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自贸创新
服务中心E10栋三层0042号(集群注册)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北京谊安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李长缨
  北京厚积长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有公司股份。
  经查询,北京厚积长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714293884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伍亚林
  注册资本:43,430.9173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3月29日
  住所:昆山开发区龙江路88号
  经营范围:汽车用精密模具及高精密零部件等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模具制造;冲压零部件、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的销售;激
光拼焊汽车转向支架、落料件、汽车天窗用包塑件、汽车门锁用包塑件的生产、
销售,并提供售后技术支持和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按许可证核定内容经营);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
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伍亚林
  实际控制人:伍亚林与伍阿凤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有公司股份。
  经查询,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CMNA028E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年6月20日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
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9%,厦门纵横金鼎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
  共青城青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经查询,共青城青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661705454E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周炳松
  注册资本:14,261.2558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7年4月24日
  住所:浙江省平阳县第一农场第四作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印刷专用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通用设备制造(不
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计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化工产品生产(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平阳县万全轻工生产基地机械工业区
C09-1块地)
  控股股东:温州承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周炳松、李玉荷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
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
  经查询,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CUP9C97B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方圆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年9月4日
  住所:苏州高新区迎宾路39号1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资活动;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股权结构:倪祖根持股比例为99.67%,北京方圆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比例为0.33%。
  苏州尼盛金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经查询,苏州尼盛金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名称             证件号码
             曾涛       452425************
            袁东星       420602************
            马礼斌       360102************
            张曙华       352228************
            池鸿燕       510228************
            刘笑梅       642027************
            张荣彬       352228************
            许金平       370523************
            吴伟江       330622************
             周梅       320382************
            邓咏如       422324************
            孟祥胜       320304************
            李长缨       430105************
            康一心       371502************
            吴中林       440621************
             黄华       421101************
  经查询,以上合伙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设立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比例       承担责任方式
               (万元)
北京方圆金鼎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曾涛           300    0.8208%     有限责任
     袁东星          2000    5.4720%     有限责任
     马礼斌          1000    2.7360%     有限责任
     张曙华          3000    8.2079%     有限责任
     池鸿燕           600    1.6416%     有限责任
     刘笑梅          1060    2.9001%     有限责任
     张荣彬          2500    6.8399%     有限责任
     许金平           500    1.3680%     有限责任
     吴伟江           200    0.5472%     有限责任
      周梅           500    1.3680%     有限责任
     邓咏如           440    1.2038%     有限责任
北京厚积长发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
     孟祥胜           500    1.3680%     有限责任
     李长缨          1060    2.9001%     有限责任
     康一心          1000    2.7360%     有限责任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共青城青鸾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吴中林           500    1.3680%     有限责任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苏州尼盛金鼎创业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黄华           200    0.5472%     有限责任
    合计            36550   100.00%
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
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限公司
求缴付。
日止。其中,自首次募集结束之日起至届满五年之日(含)止为本合伙企业投资
期,投资期结束日次日至本合伙企业清算解散完成之日止为本合伙企业退出期。
有限合伙人共同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要求退伙;如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
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权益,普通合
伙人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优先受让。普通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合伙企业
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
  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议事机构,下述事项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
(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按本协议约定决定合伙企业期限的延长;
  (2)单次交易金额超过合伙企业总实缴金额 20%的关联交易;
  (3)决定本合伙企业不进行资金托管;
  (4)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合伙人决定的其他事宜;
  (5)普通合伙人决定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的其他事宜。
  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事项,合伙协议对相关事项所需的决定有明确约定的,
获得相应的同意后可作出决议,其他事项应经普通合伙人和合计持有有限合伙人
实缴出资额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守约有限合伙人同意后作出决议。
但对决定本合伙企业不进行资金托管、本协议之投资决策条款的变更修改,对管
理费及业绩报酬的调整(管理人自愿放弃收取全部或部分管理费/业绩报酬的除
外)、普通合伙人出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的选聘和权限、合伙企业收入
和收益分配、清算等相关条款的修改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
执行合伙事务,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
为普通合伙人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实现本合伙企业之目的,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
营相关事项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由其直接行使权利或通过其选定的代理人按
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行使权利,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
《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
权和执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本协议约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
不执行本合伙企业事务,不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参与管理
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本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
或代表本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进行其他对本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动。
  管理人按照本合伙企业全部实际投资项目的有效投资金额总额为基数,按照
  合伙企业按照有效投资金额总额的 2%/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即,各合伙
人按照其对应的有效投资金额的 2%/年分摊承担管理费)。管理费以每一自然年
度为一个计费周期,即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当年的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计费周期。
本合伙企业针对每一个实际投资项目支付的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分别计算其对
应的管理费计费周期),共支付三个周期。于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对应的每个计
费周期开始后的十日内或管理人另行决定的其他时间,由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
对应计费周期的管理费。
  在前述计费周期内,如有实际投资项目退出且退出款已分配的,则自合伙企
业收到实际投资项目的退出款之日起,管理费按照有效投资金额扣除已退出项目
中按对应退出股权比例计算的有效投资金额部分(该被扣除部分称为“退出本金”)
后余额的 2%/年计算并提取。若该年度管理费已经按照未扣除退出本金的金额为
基数向管理人提取完毕的,则该年度应调减的管理费部分于下一年度管理费中进
行扣除。
  来源于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某一实际投资项目(以下称“退出项目”)
的每一笔可供分配现金(包括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平台投资于某一实际投资项目
的情况下,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平台而获得的间接来源于某一实际投资项目的退
出款以及股息、红利等可供分配现金的),应在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并扣除应
付未付的合伙费用(含管理费)及做出合理预留后,按如下方式和顺序进行分配:
  (1) 本金分配:针对该退出项目对应的项目实缴本金金额以内(含)的部分,
按照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各合伙人的实缴比例向每一合伙人分配;
  (2) 合伙人优先回报: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每一合伙人分配优先回报,
直至每一合伙人的优先回报达到其在该退出项目中对应的有效投资金额实现单
利 8%的年化收益(上述分配金额称为“优先回报”)。收益核算期间为自对应
的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合伙企业之日起至该部分有效投资金额向合伙人分
配的分配基准日为止。若有效投资金额分多期支付,或/和可供分配现金分多次
分配的,则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以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和每一笔可供分配现
金分配时间单独计算该笔对应的优先回报,并取合计总额。
  各方确认,如按第(1)项分配后的余额,不足以分配所有合伙人的优先回
报的,则各合伙人之间按照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以 8%/年单利模拟计算的各合伙
人可得优先回报金额(“基准优先金额”)的相对比例(即每一个合伙人的基准
优先金额在全体合伙人的基准优先金额总额中所占比例)分配剩余余额部分;
  (3) 以上分配之后如有余额,其中余额的 80%按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各合伙
人实缴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余额的 20%作为业绩报酬向管理人分配。
  合伙企业因临时投资产生的可分配现金,根据该笔临时投资可分配现金分配
时对应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每一合伙人分配。经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
也可直接冲抵该合伙人已分担或将要分担的合伙费用,上述冲抵视同分配。
  本协议未作明确约定的其他可分配现金,按照届时守约合伙人在产生该笔收
入时所对应的实缴出资金额比例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善意、合理原则确定的
其他分配原则分享和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
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独
立判断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决定以非现
金方式进行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在可行的情况下,除应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中现金与非现金的比例应相同。在非
现金分配的方式下,分配顺序和方式比照现金分配执行。
  除具有公开市场价格的资产外,非现金方式分配的资产价值可由执行事务合
伙人确定。如全体合伙人未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的价值,则上述资产的价值
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的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而确
定。
  为计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之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
配时,视同对投资已经变现并根据确定的价值进行了分配。
  对合伙企业清算时,应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如合伙企业的
财产少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应当首先按照届时各方的实缴出资比例分
担亏损。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向协议签署地北京市东城区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法院有判决,诉讼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
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四、其他说明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规定对本次投资进行会计
核算。
未参与合伙企业的份额认购,不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五、本次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在深耕主营业务、保障主业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
同投资,旨在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行业研判、项目资源与风控体系优势,适
度布局具有良好投资前景的优质资产,优化公司资产配置结构,分散单一行业经
营风险,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与整体投资回报率,若投资标的发展良好,则公
司将预期实现较好的投资收益。同时,借助投资基金的资源整合能力,公司将拓
展与投资标的领域内优秀企业的合作关系,促进自身业务的多元化发展,优化产
业布局,为公司与全体股东创造长期稳健价值,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公司本次投资拟使用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次投资
亦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六、风险提示
  本次共同投资事项目前尚处于筹备阶段,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手
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由于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本次投资可能面临
较长的投资回收期,且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运营
风险及资金损失风险,不能保证投资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
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投资基金还存在投资标的风险、税收风险及法律与政
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公司将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及时了解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关注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的安
全性和收益性。同时,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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