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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远股份: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0 19:16:40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或“保荐机
构”)作为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股份”或“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4 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
有关规定,对宏远股份控股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
况如下: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宏远股份”)控股子公司西安宏昌电磁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宏昌”)拟
从关联方西安华隆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华隆”)购买生产经营设备
及相关配套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系参考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金额为 238.00
万元,具体内容以最终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为准。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西安宏昌本次从西安华
隆购买生产经营设备及相关配套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西安华隆持有西安宏昌 30%股权,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将西安华
隆认定为关联方。
  (四)决策与审议程序
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以同意 9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回避 0 票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2026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厂房及办公楼租赁的决议》,公司同意西安宏昌继续租用西安华隆电工器材有
限公司的厂房及办公楼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限为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易累计金额达到 418.00 万元。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未
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名称:西安华隆电工器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世纪大道北侧凤栖路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4 日
  法定代表人:彭海
  实际控制人:彭光明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机械
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实缴资本:1,000 万元
  关联关系:西安华隆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宏昌 30%的股份。
  截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西 安 华 隆 总 资 产 为 4,741.38 万 元 , 净 资 产 为
计。
  履约能力分析:关联方经营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交易,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具有充分的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西安华隆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生产经营设备及相关配
套资产,状态完好,可正常使用。
  (二)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
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定价情况
  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系参考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转让方):西安华隆电工器材有限公司
   (2)乙方(受让方):西安宏昌电磁线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转让价款将按以下方式和顺序支付:
   (1)资产转让协议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资产转让价款
   (2)首期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 12 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资产转让价
款 88.00 万元。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
   (2)本协议经甲方股东决定批准(需向乙方提交);
   (3)本协议经乙方有权机构批准(需向甲方提交)。
   (二)交易协议的其他情况
   无。
   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便于公司相关
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
利影响。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对各期财务数据的影响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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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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