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董事辞任、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
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相关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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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
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
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任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
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前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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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
品等的移交。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
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
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
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
明。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
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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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
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
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权益。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
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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