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相关规定以及《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二O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
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
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
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日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已于2026年2月14
日公告披露了相关议案的内容。
于2026年3月3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袁金钰先生
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3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3日上午9:15-2026年3
月3日下午15:00。
经合理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告
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统计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54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9,364,6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28.721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104,481,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3.0833%;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53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4,882,65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5.6379%。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公告列明,议案
内容已充分披露。会议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不少于 15 日,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29,151,538 99.9071 133,290,481 99.8404
反对 193,500 0.0844 193,500 0.1449
弃权 19,600 0.0085 19,600 0.0147
公司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未提出异议。上述议案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对中小
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O 二六年三月三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宏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李 颖 律师
(签名)
李新梅 律师
(签名)
二 O 二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