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广东金
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谭俊辉律师与林国韬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工作,包括但
不限于:
(www.cninfo.com.cn)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关
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下称“《补充
通知》”);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
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为召集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将《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本次股东
会召开 15 日前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并以公
告的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2026 年 2 月 2 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东莞市新
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提议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3 日通过前述信息披露媒体发
出了《补充通知》。《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已列明了需审议的提案及
提案内容的披露情况与查阅方式。
经查验,上述公告记载有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公司董事会已按照有关规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 14 时 50 分在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
二街 1 号锦龙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2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身
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6 年 2 月 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共 344 人,代表股份 339,189,720 股,占公司总股份 37.856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张丹丹女士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两项提案
进行审议并表决,未对《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提案进行表决。本所律师
与股东代表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对表决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清点、
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据此,在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本提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 298,079,691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3,114,687 股。
同意 301,066,491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6,101,487 股。
同意 43,884,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12%;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9%。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 43,529,8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512%;弃权 2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1%。
关联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杨志茂先生、朱凤廉女士已在
本次股东会上回避对该提案的表决,且并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该提案进行投
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莫哲
经办律师:
(谭俊辉)
经办律师:
(林国韬)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