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黄山旅游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
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阮翰林、吴佳玥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6 年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
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以公告
方式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上披露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辉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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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3 人,代表
股份数 327,173,5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4.8564%。其中,A 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05 人,代表股份数 314,020,429 股,占公司股份
总 数 的 43.0531% ; B 股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28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
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
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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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26,475,088 股,反对股份数 603,001 股,
弃权股份数 95,415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份数 313,375,813 股,反对股份数
股份数 6,400 股,弃权股份数 47,4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865%。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26,436,190 股,反对股份数 608,601 股,
弃权股份数 128,713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份数 313,374,913 股,反对股份
数 602,201 股,弃权股份数 43,315 股;B 股同意股份数 13,061,277 股,
反对股份数 6,400 股,弃权股份数 85,398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746%。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26,414,590 股,反对股份数 666,199 股,
弃权股份数 92,715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份数 313,400,713 股,反对股份数
股份数 91,698 股,弃权股份数 47,5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68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26,485,388 股,反对股份数 594,701 股,
弃权股份数 93,415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份数 313,386,213 股,反对股份数
股份数 6,400 股,弃权股份数 47,5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896%。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26,551,588 股,反对股份数 569,901 股,
弃权股份数 52,015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份数 313,405,013 股,反对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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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 6,400 股,弃权股份数 1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099%。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26,458,588 股,反对股份数 612,201 股,
弃权股份数 102,715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份数 313,359,413 股,反对股份
数 605,801 股,弃权股份数 55,215 股;B 股同意股份数 13,099,175 股,
反对股份数 6,400 股,弃权股份数 47,5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814%。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26,386,288 股,反对股份数 749,001 股,
弃权股份数 38,215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份数 313,287,113 股,反对股份数
股份数 53,800 股,弃权股份数 1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93%。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26,380,188 股,反对股份数 752,901 股,
弃权股份数 40,415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份数 313,280,913 股,反对股份数
股份数 53,800 股,弃权股份数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75%。
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312,225,018 股 , 反 对 股 份 数 14,909,571
股,弃权股份数 38,915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份数 311,074,112 股,反对股
份 数 2,907,502 股 , 弃 权 股 份 数 38,815 股 ; B 股 同 意 股 份 数 1,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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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反对股份数 12,002,069 股,弃权股份数 1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95.431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
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