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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荣股份: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1 20:14:00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有效规避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及原材料的价格波动风险,保障公司生产
经营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此类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防范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和产品价格等
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仅交易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及原材料对应的期货品种,不参与非主
营业务相关的期货交易;
  (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不得参与场外市
场交易;
  (三)期货持仓数量不应超过对应期限内现货采销的敞口数量,持仓时间与现货
计价期、合同执行期相匹配,不得超出现货敞口关闭时间;
  (四)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自身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开
展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直接或间
接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
宜。成员包括公司总裁、分管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内审人员及
期货操作专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公司总裁为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
组负责人。
  第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
风险进行管理控制。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
评估和修正。
  (二)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
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负责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定期向董事会
汇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
针。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 其他部门共同参与,主要职责如下:
  (一)证券投资部:公司及子公司需要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由业务需求主
管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牵头,提出套期保值业务需求,跟踪现货库存、采购及销售情
况,收集市场价格信息,协助制定交易策略,编写风险分析报告,并上报证券投资部
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财务部:由财务负责人统筹,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
核对资金往来及结算单据,进行账务处理与损益核算,每月报送业务报表;
  (三)内审部:定期或不定期审查业务审批流程、实际操作、资金使用及盈亏情
况,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核查账务处理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四)期货操作专员:期货操作专员应为业务需求主管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在
授权范围内执行交易指令,详细记录交易活动,及时报送交易日报表、交割单及结算
单,跟踪市场动态并反馈风险情况。
  第八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即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每年期货套期保值控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
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 董事会审批标准: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股东会审批标准:
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
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
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
适用前述规定。
  第十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一条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
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业务需求主管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根据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现货采购、
销售及库存情况、产品生产计划,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工作小组用于分析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展的授权决策。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应当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
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信息和资料拟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
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根据获批准的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方案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严禁不按指令操作,违反者按公司员工手册进行处理,情
节严重的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在实务中严禁内部转授权,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有其他人员
代理操作的,操作授权人员必须写明具体原因、转授权的期限、金额范围、业务品种
报工作小组批准才能暂时处理。
  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因工作岗位调动等原因,需要由职能部门提交更换操作人员
的报告,经工作小组批准后才能生效执行。
  第十四条 交割管理需要对套期保值头寸进行实物交割时,工作小组应提前与公司
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协调,确保顺利交割;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办理货物验收、入库等工作。
  第十五条 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业务方案、交易记录、结算数据、资金状况等敏感信息,严禁向外部无关人员或机构
透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总裁、分管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证券投资部
负责人、期货操作专员及子公司相关涉及的职能岗位相互独立,不得交叉任职或越权
履职,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内审部负责监督岗位隔离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
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三)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
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
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
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
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八条 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期货操
作专员应及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工作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
期货经纪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
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
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
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
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
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提交分析意见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
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相关
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
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四条 期货操作专员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
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
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
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期货业务开
户文件等档案应交由财务部门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
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
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司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信息,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
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相关人员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长荣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修订。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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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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