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博睿数据
股票代码:68822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凯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46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公路 468 弄 14 幢 17
号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公路 468 弄 14
幢 17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
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
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
资者注意。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博睿数据、上市公司、公
指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本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指 李凯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指 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佳合兴利 指 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益仁价值成长
受让方 指
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准则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李凯及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受让方签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合计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228,000 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本报告书 指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 李凯
性别 男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身份证件号码 1101051974********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46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公司名称 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曾用名 北京佳合兴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公路 468
弄 14 幢 17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凯
注册资本 66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MA0019WP54
成立日期 2015 年 10 月 14 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通讯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公路 468
弄 14 幢 17 号
经营期限 2015-10-14 至 2030-10-13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信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住地 或地区的居留权
李凯 男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李凯先生和佳合兴利为一致行动关系。李凯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为佳合兴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佳合兴利 17.80%的份额。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李凯先生及佳合兴利基于自身资金规划需要而作出的
安排,受让方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而发生的权益变动。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
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已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的在
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
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姓名 股份种类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李凯 人民币普通股 10,266,270 23.12 9,246,270 20.82
上海佳合兴利
咨询管理中心 人民币普通股 1,650,000 3.72 442,000 1.00
(有限合伙)
合计 11,916,270 26.84 9,688,270 21.82
李凯先生为佳合兴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持有佳合兴利 17.80%的份额,本
次权益变动前,李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0,266,270 股,通过佳合兴利间接持有公
司 293,700 股,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9,246,270 股,通过佳合
兴利间接持有公司 220,275 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佳合兴利直接持有公司 1,650,000 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佳
合兴利直接持有公司 442,000 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6 年 2 月 3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李凯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 1”)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转让方 2”)(以下合称“转让方”)与日照中益仁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益仁价值成长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受让方”)近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合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22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合兴利拟向受让方转让 1,20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72%),上述股份为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受让方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合计拟受让转让方持
有的上市公司 2,228,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 53.136 元
/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1,838.70 万元。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协议主体
甲方 1(转让方):李凯
甲方 2(转让方):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益仁价值成
长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标的股份
股本的 5.018%)转让给乙方,其中甲方 1 转让 1,02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享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利,并承担法
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三)股份转让款
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1838.70 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捌佰叁拾捌万柒仟元
整),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付款安排
甲、乙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乙方支付每一期转
让款可以分笔支付:
定的账户支付订金人民币 5,000,000 元(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
申请期间乙方可继续支付转让款,乙方最迟应当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审核
通过并取得确认意见书确认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向甲方 1、甲方 2 合计支付至 70%
转让款(包含向甲方 2 支付的订金),合计人民币:8287.09 万元,人民币大写:
捌仟贰佰捌拾柒万零玖佰元整,同时乙方保证剩余需要支付的 30%的转让款已经
在银行账户或者允许情况下做银行账户共管。
人民币:3551.61 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仟伍佰伍拾壹万陆仟壹佰元整。
(五)标的股份的过户
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海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
让确认意见并且乙方如约支付完 70%转让款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甲、乙方应
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协议各方督促上市公司
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方有权要求取消本次交易,并要求甲方 2 个工作日内退还上述支付的所有款项。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时间延后,延后时间不计算在上述 45 天内。
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各自独立承担。
(六)违约责任
即构成违约行为。
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
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
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
要求甲方以乙方已经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每日为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
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如非由协议各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方提供转让材料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
之三/每日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
(七)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取代本协议签署前全部或部分
各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所述事项已达成的任何意向、备忘(如有)。本协议一式
陆份,甲、乙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留档及上报审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
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
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无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
就股份表决权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
间及方式
记手续之日。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调查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
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相关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
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和
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以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李 凯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李 凯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 北 京 市 东 城区 东 中 街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股份有限公司 46号
股票简称 博睿数据 股票代码 68822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李凯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
名称
中 国 ( 上 海) 自 由 贸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易 试 验 区 临港 新 片 区
名称 中心(有限合伙) 地 新 四 平 公 路 468 弄 14
幢17号
增加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减少 有
有无一致行动人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大股东 否 □ 人 否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李凯:持股数量 10,266,270 股:持股比例 23.12%: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佳合兴利:持股数量 1,650,000 股:持股比例 3.72%: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李凯及其一致行动人佳合兴利共持有博睿数据11,916,270股,占公司总股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的26.84%。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李凯:持股数量减少 1,020,000 股,持股比例减少 2.30%:
佳合兴利:持股数量减少1,208,000股,持股比例减少2.72%: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李凯:变动后持股数量 9,246,270 股,持股比例 20.82%:
数量及变动比例 佳合兴利:变动后持股数量 442,000 股,持股比例 1.00%:
李凯及其一致行动人佳合兴利共持有博睿数据9,688,27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21.82%。
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 续之日。
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 是 □ 否 □ 不适用
源
是 □ 否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已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12个月 义务人没有其他的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内继续减持 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6个月是否在
是 □ 否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
是 □ 否
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
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 是 □ 否
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的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李 凯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李 凯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