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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正: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3 22:10:02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嘉信立恒设施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嘉信立恒”或“标的公司”)75.1521%股权(对应 2,306.9737 万元注册资本),
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经审慎
分析,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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