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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能源: 《组织机构管理规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1 22:14:45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组织机构管理,积极构建适应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的组织架构体系,依据《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组织机构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电投能源组织机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和创新发展要求,聚焦公
司发展战略,提高管理效率;
  (二)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激发和调动各级组织和员工的
积极性;
  (三)坚持资源优化、精简高效、职责清晰、责权对等、运
作规范、合法合规、风险管控。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组织机构,是指电投能源及所属单位设
立的各级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内设机构。
本办法中主要概念释义如下:
  (一)管理主体:是指具备相对完整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责
和管理人员,对其权限范围内所管理的干部人事任免、业绩考核、
薪酬分配及其他重要管理事项具有主导权的单位。其中处于最低
层级的管理主体,仅满足相对完整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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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条件。
  (二)项目公司:是指因基建项目投资需要而设立的公司,
一般由出资单位或上级单位按车间班组式管理,不设管理机构、
专职人员,不作为管理主体。
  (三)内设机构:是指各级单位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内
部设立的部门、处室、科室、中心、车间、分厂(场)等管理或
执行机构。
  (四)分支机构:是指分公司、筹建(备)处、代表处及其
他派驻机构等。
  (五)专项机构:是指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或专项工作需要设
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推进小组、工作专班(指挥部)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电投能源是公司本部机构及所属单位组织机构管
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机构管理事项的本级决策和报批报备,
并按照集团公司批复和备案意见落实执行等。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公司组织机构的归口管
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公司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按照有关决定,负责本部部门(业务中心)、所属各
单位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向集团公司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三)定期(每年)梳理所属单位组织机构运转情况,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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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方案。
     第七条 本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组织机构的设立、调
整、撤销过程中的业务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论证,并提出相
关意见。
     (一)党建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本部和基层单位党组织机构管
理。
     (二)战略规划与发展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基层单位功能
定位和营业范围,审核项目进展、区域统筹发展等内容,提出设
立项目公司的建议;在项目公司撤销过程中,负责牵头办理项目
核销等工作。
     (三)计划与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基层单位的股权结
构(含注册资本金、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等),审核基层单位股
权结构、资金来源等;在项目公司撤销过程中,负责牵头办理财
务清算等工作。
     (四)资本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基层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
等事宜,审核基层单位设立 SPV 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必要性;
在项目公司撤销过程中,负责牵头办理工商注销等工作。
     (五)法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核新设项目公司的企业名称、
内控合规、法律风险等事宜。
     第八条   本部各部门不得直接要求所属单位设置相关机构
或人员;确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上级政府或单位明确要求,需
设置机构人员的,应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发起,经公司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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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下达相关要求。本部各部门不得另
行规定或约束所属单位业务机构设置、岗位核定、人员配备并将
此纳入考核内容。
       第三章 公司本部组织机构管理
  第九条 公司本部内设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合并、分立、撤
销)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发展和管理需要,提出本部
内设机构设立方案或调整、撤销建议,经公司决策后,按照有关
决议设立、调整或撤销,履行集团公司备案程序。集团公司审核
并下达备案编号。
  其中,本部职能部门的设立和调整方案,提请公司董事会会
议研究决定;本部其他内设机构(服务保障类等)的设立和调整
方案,提请公司董事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部内设机构职能和定员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党委要求或本部部门建议,
提出本部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职责、机构定员的设置或调整方案,
提请公司董事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和基层单位党组织
  公司党建管理部门根据党组织建设需要,提出公司本部和基
层单位党组织机构设立、调整或撤销方案,提请公司党委会研究
决定,按照要求设立、调整或撤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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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
  公司专家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
织专业部门研究论证提出建议,提请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
  具体管理要求按照公司专家委员会运行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专项机构的管理
  按照“非必要不设立”的原则,对专项机构的设立进行管理,
充分发挥公司常规治理体系的功能,涉及公司决策事项,按规定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具体管理要求按照公司专项机构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所属单位组织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发展和业务需
要,提出机构设立、调整方案,经公司决策后,报集团公司履行
审批或备案程序,获得集团公司批复或备案编号后实施。
  其中,新设立新能源和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公司由战略规划与
发展管理部门结合项目前期进展情况,提出项目公司设立方案,
明确项目公司的管理层级、法人层级、管理主体、管控模式等内
容,经公司决策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报集团公司审批或
备案,印发文件。
  第十五条 新增管理主体、新设特殊目的公司(SPV)、新设
境外机构、新设项目公司(新能源项目除外)、超层级新设公司
等情形的,报集团公司审批;新设(符合层级要求的)新能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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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公司、新设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不作为管理主体的)、有限合
伙企业等情形的,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他情形新增组织机构的,
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 对因收购兼并、参股变控股等原因新增的企业,
按照新机构进行管理。其中,收购兼并项目由集团公司决策的,
相应的新增企业报集团公司备案;收购兼并项目由公司决策的,
按第十四条所述新设单位的管理规则,相应履行集团公司审批或
备案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新增全级次法人企业,原则上应由公司董事
会决策(或授权董事长集体讨论决策),不得授权其他主体决策
新增法人企业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设立非主营业务投资平台公司,确
需设立的,应提级审批,由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党组书记)
签批。对非主营业务项目公司应待非主营业务项目投资通过集团
公司董事会决策同意后,发起设立公司的请示,依据集团公司董
事会的决策意见进行审查。公司根据批复意见,设立相应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撤销基层单位、全级次减少法人企业、减少
管理主体等情形,经公司决策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履行集
团公司备案程序,由集团公司下达备案编号。
  其中,法人企业撤销由公司资本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股权优化
撤销方案,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对所属单位排序实施年度动态管理。依据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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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战略导向、强化考核运用的原则,根据所属单位利润总额、资
产规模、同比增减利情况进行排序。区分生产运营单位、服务保
障单位和项目前期单位,根据资产规模或利润总额分为一类、二
类、三类企业。在一类、二类、三类企业内部按照综合系数排序,
同系数按上年度利润总额或综合业绩考核结果排序。
  第二十一条 本部机构之间、本部与所属单位、所属单位之
间的管理关系调整,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关系调整
方案,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第五章 所属单位内设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属各单位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内部设置
职能部门、车间(分场)等内设机构。
  第二十三条 所属单位内设机构的职能
  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在集团公司各产业劳动定员指引的框架
下,所属各单位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原则上设置综合业务管理
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计划与财务管理部门、生产技术管理
部门、安全环保监察管理部门、党群工作管理部门、纪检管理部
门,职能划分如下:
  (一)综合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办公室、合规管理、综合后勤
服务等相关职能。
  (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干部人事、薪酬社保、员工培
训等相关职能;未设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其职能由综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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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承担。
  (三)计划与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经营、财务管理、市场
营销等相关职能。
  (四)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生产技术管理、生产设备管理、
科技创新、网络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等相关职能。
  (五)安全环保监察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察、环保监察等相
关职能。
  (六)党群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党建、群团、工会等相关职能;
未设置党群工作管理部门的,其职能由综合业务管理部门承担。
  (七)纪检管理部门负责纪检监察、配合巡视巡察等相关职
能;未设置纪检管理部门的,其职能由党群工作管理部门或综合
业务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十四条 所属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
  出现以下情形,所属各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提出内设机构设
立、调整、撤销方案,请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并经过充分审
核论证,提请公司分管领导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履行所属单位组
织机构调整合规性审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一)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必须设立的;
  (二)为落实集团公司重大战略部署,上级人力资源管理部
门要求确有必要设立的;
  (三)为推动电投能源重点项目落地,确有必要设立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确有必要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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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定员
     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发展需求,提出内设机构定员增减、
调整方案,请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履行岗位定员调
整合规性审查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新建项目单位内设机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前期阶段可成立筹备组或筹建处,原则上内部暂
不设置部门。
     (二)项目建设期,一般设置综合业务管理部门、计划与财
务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环保监察管理部门,其中人资、
党群、纪检等大党建职能由综合业务管理部门承担;建设期结束
且完成竣工决算后,工程管理部门撤销。
     (三)项目生产准备期,逐步按照生产运营单位模式设置部
门、车间(分场)。
         第六章 企业层级和法人户数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从企业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谋划项目发
展与组织机构设置,持续压缩企业层级、减少法人户数。
  第二十八条    从严控制企业层级,按照管理层级“3 级是常
态,4 级是极特例”;法人层级“4 级是常态、5 级是例外、6 级
是极特例”的原则,控降企业层级,确保集团公司管理层级严格
控制在 4 级以内,法人层级整体控制在 5 级以内、最长不超过 6
级。
                            — 9 —
  原则上不得新增管理层级超过 3 级、法人层级超过 5 级的组
织机构,确需超层级设立的,严守企业层级红线,须报集团公司
审批,并实施车间或班组化管理,不作为管理主体。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组织机构管理相关制度要
求,从严控制法人户数,对法人户数进行总量管理和年度计划管
控,建立法人户数管理的长效机制。
  企业扩建项目、利用自有场地建设风电、光伏项目等,原则
上不新设企业法人。对连续 3 年以上亏损、资产负债率较高或资
不抵债、缺乏竞争优势或发展潜力、无资产收入人员、外部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发展等情况的公司,
                要重点关注及时予以压减。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在组织机构设立、调整后的 2 周内,及时完成集
团公司人资信息系统的登记或调整,并按照国资委、集团公司有
关规定格式要求,将企业名称等相关信息,以及营业执照等相关
附件报送集团公司。
  第三十一条 不得擅自设立机构或不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擅自设立机构或未规范履行审批程序的单
位,列入年度考核,扣罚工资总额,并限期整改。同时根据公司
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企业机构设立情况纳入巡察、领导干部
任期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公司审计、纪检等部门要形成联动
                          — 10 —
机制,有效发挥协同效应,加大对各单位组织机构管理的监督检
查。对违反本规定滥设组织机构、因人设职设岗、超标准或进度
配备人员等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电投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电投能源规章〔2023〕7 号)
废止。
                          — 11 —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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