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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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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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本所承办律师对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
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
外。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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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查询有关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2.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与现场会议
召开情况等。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
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
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通知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会
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凤歧路 188 号罗普
特科技园 8F 会议室召开,公司副董事长吴东先生现场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 1.查验相关股东的身份证
等文件;2.查验股东名册等等。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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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5 人,
代表股份 100,594,055 股,占公司截至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之股份
总数的 56.4655%。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
现场审议议案的表决票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
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100,476,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100,476,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100,486,8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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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
予以公布。经查验,前述第 3 项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和审议事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与股东
会会议通知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
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
方式进行投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5 人,代表股份 100,594,0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表决议案均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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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