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ST 建艺 公告编号:2026-010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建艺集团”)与被反诉人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向广东省深
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及新增累计诉讼、仲裁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
告(反诉原告)建艺集团支付工程款 28,497,033.85 元及利息;
二、被告(反诉原告)建艺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
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50 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建艺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192,284.98 元,由原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180,149.21
元,被告建艺集团负担 12,135.77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77,683.88 元,由被告
建艺集团负担 96,243.09 元,原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81,440.79 元。被告建
艺集团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69,305.02 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中海建筑有限公
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69,305.02 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
法强制执行。鉴定费 2,400,000 元,由原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1,794,978.18
元,被告建艺集团负担 605,021.82 元。原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建艺集团直接支付鉴定费 1,794,978.18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涉案方是否申请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
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积极采取各
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