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7 证券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25-083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晓奥(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各子公司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议、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为合并
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不超过 10.5 亿元人民币,其中为子公司
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会通”)提供担保的额度不
超过 5 亿元人民币;为子公司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
晓奥”)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除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和不
超过 70%的公司之间不得调剂使用担保额度外,上述担保额度可在上述子公司之间分
别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上述额度均包含本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4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可滚动使用。实际发生
的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由公司最终签署的担保合同确定。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
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担保期限内办理上述担保额度内的一切相
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和 2025 年 5 月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5-033)、《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45)及相关
公告。
二、本次新增对外担保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 年沪中闵保字第 025 号),拟为公司控股公
司上海晓奥依主合同与中国银行所形成的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
利息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之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 年沪中闵保字 024 号),
拟为公司控股公司上海会通依主合同与中国银行所形成的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贰仟
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之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
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9843202500000047),拟为公司控股公司上海会通
依主合同与浦发银行所形成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及其产生的利
息等在内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2025 年 5 月 22 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
预计的议案》,同意为上海晓奥提供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为上海会通提
供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上海晓奥本次使用前剩余额度 3.5 亿,本次使用
公司对上海晓奥的担保余额为 4.2 亿元。上海会通本次使用前剩余额度 1.8 亿元,本
次使用 0.7 亿元,剩余 1.1 亿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上海会通的担保余额为 3.7 亿元;
本次担保后公司对上海会通的担保余额为 4.4 亿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担保在预计额度
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为上海晓奥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 年沪中闵保字第 0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
保证人: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
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
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人为上海会通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 年沪中闵保字 024
号)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
保证人: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
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
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务人为上海会通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9843202500000047)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
保证人: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
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
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
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
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132,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5.68%;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89,0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1.2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
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
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五、备查文件
号);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