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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
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职
工代表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
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在
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
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条 董事选举的投票: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于投票的累积表决票数。
表决票数。
任何股东、公司董事、股东会监票人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三)投票方式:
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份数,股东会工作人员将已标明累积表决票数的表决票发放给股东,投票时股东
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相应位置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票数。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多于应选的董事人数。
决票数,该表决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股东已使用的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
弃权。
工作人员应向该股东提出,如该股东不作出修改,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
表决票无效,该股东所有表决票视为弃权。
东提出,如该股东不作出修改,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表决票无效,该股
东所有表决票视为弃权。
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股东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过半数。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
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
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
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排名最后
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数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
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
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的法律、行政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都含本数;“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股东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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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