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以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德时
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连)
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避免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宁德时代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
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
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
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
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
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
中所称子公司亦仅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
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
(连)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
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
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
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
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控股股
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在提起诉讼之同时申
请财产保全,冻结其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被侵占
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
避免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
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或中小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
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
以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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