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和
决策机制,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施
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原因。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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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条件
第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四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除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
报告、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以美元向持有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东支付股利,人民币兑
美元的折算率按股东会决议日后的下一个营业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美元现汇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持续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六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确定具体方案。利润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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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八条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传真、邮箱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规定的现金分红比
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详细说明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此分别发表
独立意见和审核意见。
第五章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第十条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
提出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应当发
表审核意见,并由股东会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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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废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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