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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7:21:04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正式披露。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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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被收购;
  (十八)证券发行;
  (十九)重大资产重组;
  (二十)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一)公司回购股份、高比例送转股份、股权激励草案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报送及时。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合规法务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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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控、信息披露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具体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其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
责任人,及时告知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
五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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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所列
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
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报
备。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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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按江苏证监局的要求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人
员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在 2 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5-
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6-
附件: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 1)
公司简称(公司盖章):江苏国泰         公司代码:00209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与本公司的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登记    登记人
序号   所属单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关系(注 3)                           息时间    息地点    方式(注 4)   容(注 5)   处阶段(注 6) 时间   (注 7)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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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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