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交
易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新股配售或者
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
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交易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行为。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进行证券投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证
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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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
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
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
定投资品种、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
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第八条 公司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进行预计的,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
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
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
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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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在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
资具体事宜。
第四章 证券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可组织成立证券投资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
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投前研究、投资计划拟定、投资产品筛选、
投资决策的实施、调整、投资风险监控等;并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如发现
或判断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组织评估并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
报。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协助、配合公司的证券投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证券账户资金,根据投资决策进行证券投资资
金的划拨,资金划拨需严格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同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
正确列报。证券投资资金的运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
核算工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因开展境外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
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
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
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十四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
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为公司证券投资提供咨询服务,为正确决策提供合理建议,提升
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
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证券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人员
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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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严格分离,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
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和参与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知情工作人员对公司证券投资
业务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不得自行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个人或组织买卖与公司相同的证券投资标的。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证券投资的,应选择资信
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并与其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证券投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
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
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者抽查,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报告,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
委员会。
第六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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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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