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五年十月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声 明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发行保荐
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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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四、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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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人指定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人指定曲娱女士、汤鲁阳先生担任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曲娱女士,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曾负责或参与
的项目主要有:珂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迪贝电气首次公开发行、康众医疗首次公开
发行、康龙化成首次公开发行、金能科技可转债、百川股份可转债、金能科技非公开
发行、东方证券非公开发行、复星高科可交债、加拿大丰业银行资产出售、威拉里混
合所有制改革、神融 2016 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永动”系列个
人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企富”系列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
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汤鲁阳先生,保荐代表人,拥有律师职业资格,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
会高级副总裁,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有:珂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传艺科技首次公开
发行、福立旺公开发行可转债、苏试试验公开发行可转债、苏试试验非公开发行、传
艺科技重大资产重组、传艺科技非公开、赛福天上市公司收购、高科石化上市公司收
购、天准科技挂牌上市等,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
本保荐人指定齐玉祥先生担任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齐玉祥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负责或
参与的主要项目有:新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银河微电首次公开发行、广大特材首次
公开发行、长青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瑞立科密首次公开发行、新泉股份可转债、强力
新材可转债、海顺新材可转债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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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发行的其它项目组成员包括:艾华、张馨澜、朱志昊、祝旭、范艺荣、孙璐。
上述人员最近三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处分。
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uzhou Kematek, Inc.
注册资本 43,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刘先兵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9年4月27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8年6月26日
住所 苏州高新区新钱路1号
股票简称 珂玛科技
股票代码 301611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电话 0512-66917372
传真号码 0512-66918281
互联网网址 http://www.kematek.com
电子信箱 kematek@kematek.com
生产、销售、加工和研发:各类陶瓷部件,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经营范围
营活动)一般项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
修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者关系的部门、负责 负责人:仇劲松
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512-68088521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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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有限售条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占总股本比例 件的股份数量
(股)
(股)
基金、理财产品
等
中信证券资管珂
玛材料员工参与
基金、理财产品
等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基金、理财产品
等
基金、理财产品
等
合计 331,613,965 76.06% 331,613,965
四、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
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保荐人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 63,959 股,信用
融券专户持有发行人 1,200 股,本保荐人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 7,632,280 股,本
保荐人控股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376,300 股,合计占发行人总股
本的 1.85%。
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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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总计不超过发行人股份的 5%。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
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中信证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
保荐职责的情形,也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
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常规的银行
业务服务外,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人公正
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人内部审核
具体程序如下:
内核部将按照保荐项目所处阶段以及项目组的预约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内核。内
核部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后,将指派审核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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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结合项目情况,有可能聘请外部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对项
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为本机构内核部提供专业意见支持。由内核部审核员召集该项
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履行问核程序,询问该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
并提醒其未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律后果。
内核审议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
是否勤勉尽责。发现审议项目存在问题和风险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内核会召开前
由内核部汇总出具项目内核报告。内核委员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履行职责,以投票表决
方式对内核会议审议事项作出审议。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
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内核部对内核意见的答复、落实
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得到
落实。
(二)内核意见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内核会,内核委员会对该项目申请
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
议,同意将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申请文件对
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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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中信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
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
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
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
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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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作为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
荐人,中信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注
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
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
认为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
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
因此,本保荐人同意保荐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
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上述事项。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得
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四条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况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
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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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规定,
于 2025 年 9 月 10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
董事会、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对内部监督机构调
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不再设监事会及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对内部监督机构的调整,符合《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
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总体要求。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8,620.36 万元、7,768.88 万元和 30,575.29 万元,最近 3 个
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15,654.84 万元。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按募集资金 75,000.00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
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符
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
息”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功能模块化陶瓷部件产品扩建项目、半导体设备用碳化
硅材料及部件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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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
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
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公司主营业务为先进陶瓷材料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以及泛半导体设
备表面处理服务。公司是国内本土先进陶瓷材料及零部件的领先企业之一,掌握关键
的材料配方与加工工艺,并具备先进陶瓷前道制造、硬脆难加工材料精密加工和新品
表面处理等全工艺流程技术。公司目前拥有由氧化铝、氧化锆、氮化铝、碳化硅、氧
化钇和氧化钛 6 大类材料组成的先进陶瓷基础材料体系,陶瓷材料的耐腐蚀、电绝缘、
高导热、强机械性能等性能达到国际主流客户的严格标准。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36.16%。因此,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
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四、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
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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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本
保荐人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8,620.36 万元、7,768.88 万元和 30,575.29 万元,最近 3 个
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15,654.84 万元。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按募集资金 75,000.00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
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
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在重大偿债风险。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5,639.82 万元、4,658.68 万元、22,990.12 万元和 14,115.96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情况良好,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状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公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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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5,000.00 万元(含 75,000.00 万元),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净资产为 165,088.53 万元,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
一期末净资产的 50%,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理水平,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
转债的本息。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
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
谴责。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
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
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
定。
(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
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
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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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
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
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容诚会计师就公司的内部控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5]215Z0103 号《苏州珂玛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发行人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财务报告已经容诚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15Z0778 号)。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相关
规定。
(八)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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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的情形;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
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九)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于继续状态;
(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5,000.00万元(含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额
合计 87,815.42 75,000.00
法规规定;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
营的独立性;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额,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创业板定位及
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要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
的相关规定。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
业
公司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并已在本次发行预案中披露本次证券
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
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及《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十二)符合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特别规定
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
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2)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3)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
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评级事项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
件。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
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
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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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
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
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
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
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
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7)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
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
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
息。
(8)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
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本次发行时
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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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
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
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人民币时。
上述当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9)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
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
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
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
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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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
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
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
相关内容)。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
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
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
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
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之间的较高者。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
(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
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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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
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
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约定:“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
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发行人已
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转债受托管理事项。中信证券将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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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人已制定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可转债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持有人会议规则已明确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
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可转债持
有人会议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
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违约责任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之“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之“(二)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违约的情形、
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
机制。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保荐人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人针对本次保荐业务中有偿聘请各
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在本次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保荐人律师、
保荐人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
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分别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通
力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评级机构,聘请
深圳思略咨询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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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
为。相关聘请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2018]22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技术研发及市场推广风险
公司业务主要包括先进陶瓷材料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以及泛半导体
设备的表面处理服务等。
先进陶瓷材料是陶瓷零部件产品制造的基础。作为重要先进材料之一,先进陶瓷
材料研发周期长、投入大。公司研发项目周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部分项目技术难度
较高、资源消耗较大。如果该等研发项目未来不能与市场需求结合形成量产产品,将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先进陶瓷材料零部件产品主要应用于泛半导体制造、电子(包括锂电池)材
料粉体粉碎和分级、燃料电池制造、化工环保、汽车制造、生物医药以及传统的纺织
造纸等领域的设备和生产过程中,该等领域,尤其是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聚焦的泛半导
体制造领域,技术要求和进入门槛高、迭代速度较快,这对公司的技术研发投入力度
和技术迭代升级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公司业务综合了材料学、化学、物理学、力学、
晶体结构学、硬脆难加工材料加工、控制和信号处理等多类学科,在材料体系和配方
构建、材料处理和加工、产品应用开发等方面拥有多样化的技术路径和设计方案。随
着下游客户尤其是泛半导体领域客户的制程工艺不断提高,公司需要准确把握技术和
产品的发展趋势,对现有材料和产品进行持续优化升级,并且不断研发符合未来技术
方向的新产品。如果公司不能紧跟行业技术发展的脚步并及时提升技术能力,无法满
足下游客户需求,将导致公司丧失技术和市场优势,对公司的行业地位和未来经营业
绩产生不利影响。在全球市场推广方面,下游客户对新产品验证周期也相对较长,部
分新产品市场推广时间在一年以上,上述因素使得市场推广进度和效果存在一定的不
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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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开发及推广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员等研发和销售资源,
但由于新产品和新服务的研发、量产和市场推广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可能面临新产品
和新服务研发失败或销售不及预期的风险,市场空间的开拓和未来经营业绩可能受到
不利影响。
(2)技术泄密及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先进陶瓷是典型的高科技产品,最终产品性能和质量是由材料配方、成型和烧结
工艺、后期的精密加工、表面处理等综合决定的,有很高的技术门槛。公司的产品创
新和技术优势主要体现在自主研发形成的核心技术。这些核心技术直接决定了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其安全是公司未来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如果公司核心技术遭到泄密,
将对未来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随着未来行业高速发展、国产替代趋势加快,对人才的竞争也将日趋激烈,可能
会存在核心技术人才的流失,从而对公司的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先进陶瓷行业目前处于国内公司不断发掘市场、努力扩张的阶段,公司的知识产
权在未来可能遭受不同形式的侵犯,公司实施或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
且成本较高。因此,如果公司的知识产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未来业务发展和经营业
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另外,也不排除其他竞争者指控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能,
从而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9,323.62 万元、8,186.07 万元、
益于两方面:一方面,2024 年,得益于中国半导体市场整体复苏、中国半导体产业规
模增长以及设备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不断推进,下游半导体领域客户对先进陶瓷材料
结构件的采购需求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公司半导体设备核心部件陶瓷加热器实现国
产替代,该“功能-结构”一体模块化产品解决了半导体晶圆厂商 CVD 设备关键零部
件的“卡脖子”问题,相关产品销售收入大幅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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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无法持续推动技术突破、新产品与新客户开发,不断优化先进陶瓷材料及
其产品结构,以有效应对潜在的市场竞争、宏观经济环境波动与原材料价格波动等不
利因素,以及在建项目转固后固定资产折旧的影响,则将面临经营业绩显著波动甚至
下滑 50%的风险。
(3)产品与服务质量控制风险
先进陶瓷是泛半导体设备中的关键部件,表面处理对金属和非金属零部件的维护、
再生、改造起到重要作用,如果公司产品和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将会影响设备稳定运
行,尤其是腔室内先进陶瓷材料零部件,将直接影响工艺环境进而影响设备制造产品
良率。如果公司在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任何环节控制不当,可能导致产品缺陷、客户索
赔及客户流失等不利后果,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市场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2)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2.18%、39.67%、58.49%和55.35%,其中,
先进陶瓷材料零部件为公司经营业绩的主要来源。报告期各期,公司先进陶瓷零部件
产品毛利率分别为47.69%、43.77%、63.19%和58.61%,2024年起,“功能-结构”一
体模块化产品实现量产致先进陶瓷材料零部件的产品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高毛利的
“功能-结构”一体模块化产品带动先进陶瓷材料零部件产品整体毛利率显著提升。
公司产品的毛利率主要受到产品售价、原材料采购成本、下游市场需求及竞争格
局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未来受到行业周期、市场波动、原材料成本上升、竞争格局变
化或者公司产品推广不及预期等因素影响,且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上述市
场变化,将面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4)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公司收入规模、资产规模持续扩张,相应将
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产品研发、质量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对管理人员提出更高
的要求,公司在战略规划、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资源配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的组织模式和管
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扩张及时调整完善,管理水平无法适应公司的快速发展,将
使公司一定程度上面临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对未来业务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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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场所租赁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主要通过租赁方式取得。虽然公司对经营场所的
租赁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稳定状态,但不排除出现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到期无法续
租或租金大幅上涨、租赁过程中发生出租方违约等情形。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公司
可能因需要搬迁而产生额外费用,在短期内亦可能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截至本发行
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承租的主要房产部分未完成租赁备案手续。因此,公司存在被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或罚款的风险。
(6)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4,918.57万元、22,973.93
万元、59,721.82万元和37,540.04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4.01%、
主要客户经营情况相关性较高,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问题或公司与
客户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公司将面临客户订单减少或流失等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生产
经营,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5,951.39万元、24,647.62万元、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可能进一步增加,较高的应收账款余额
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效率、限制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如果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
力或客户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则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的可能性将会增加。
(2)存货跌价的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发出商品、合同履约成本、周转材料
等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3,687.20 万元、16,853.03 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规模呈上升趋势。公司根据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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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计提相应的跌价准备,如果未来出现由于公司未及时把握下游行业变化或其他难以
预计的原因导致存货无法顺利实现销售,且其价格出现迅速下跌的情况,将增加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3)税收优惠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所得税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相对较低,公司对税收优惠政
策不存在重大依赖。如果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不能够继续享受优惠,或未来公司
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较大变化,将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国先进陶瓷产业起步较晚,缺乏陶瓷粉料的一流国产供应商,公司氧化铝粉末
等原材料部分需向海外终端厂商采购,海外供应商主要来自日本、欧洲。报告期内,
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粉末原材料供应充足。未来如果日本、欧
洲等国家和地区进出口贸易政策发生变化,限制或禁止对上述原材料的采购,亦或主
要供应商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供货质量、交付时间未能满足公司需求,都可
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产品和服务目前主要面向泛半导体及新能源等市场。半导体、显示面板、
LED 和光伏是面临全球化竞争与合作并得到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的行业,受到国内外宏
观经济、行业发展规律、行业法规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泛半导体行业存在一定
的周期性;锂电池和光伏是我国实现 2030 年前碳排放达峰和 2060 年前碳中和目标任
务的战略性行业,在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带动下,近年来保持高速发展。公司
的生产经营状况与下游景气程度密切相关,如果未来国内外宏观经济增长放缓或产业
政策支持力度减弱使得行业发生周期性波动,可能导致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未来短期
内有所下降,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此外,美国商
务部产业安全局(Bureaus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于 2022 年 10 月宣布了《出口管理
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一系列细则,如果新规未来影响中国大陆
半导体制造行业资本开支,并造成下游行业景气波动,未来将可能会对公司下游半导
体领域阶段性需求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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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出口地包括中国台湾、美国、欧洲等地区,公司主营业务收
入中,境外收入金额分别为 9,430.43 万元、8,677.94 万元、10,503.59 万元和 8,850.88
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20.44%、18.16%、12.31%和 17.10%。近年来,
国际贸易环境波动变化,美国相继公布了多项对进口自中国的产品加征关税的贸易保
护措施。如果前述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政策、监管政策未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受不
可控的其他政治、经济因素影响,致使上述区域市场需求出现大幅波动,将影响公司
海外市场的开拓。
报告期内,原粉、造粒粉、熔射粉等先进陶瓷粉料是原材料的主要构成。
以 2024 年度公司经营数据为基础,在其他因素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假设公司各
主要产品的原材料价格分别上升或下降 1%、5%和 10%,对公司毛利率和利润总额影
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项目 +10% +5% +1% 0% -1% -5% -10%
主营业务成本 36,429.99 35,931.84 35,533.32 35,433.69 35,334.06 34,935.54 34,437.39
主营业务毛利
率
主营业务毛利
率变动(个百 -1.17 -0.58 -0.12 - 0.12 0.58 1.17
分点)
利润总额 33,632.07 34,130.22 34,528.74 34,628.37 34,728.00 35,126.52 35,624.67
利润总额变动 -2.88% -1.44% -0.29% - 0.29% 1.44% 2.88%
公司利润总额对原材料价格的敏感系数为-0.29,即原材料价格每上升 1.00%,利
润总额下降 0.29%。伴随着全球经济逐步趋暖,原材料价格可能随着经济复苏而上涨,
如果未来陶瓷粉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则可能对公司产品成本构成一定的压力,存在
业绩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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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风险
(1)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构功能模块化陶瓷部件产品扩建项目、半导体设备
用碳化硅材料及部件项目的实施将会新增公司陶瓷加热器、静电卡盘以及碳化硅结构
件及超高纯碳化硅套件等先进陶瓷零部件的产能,相关产品主要应用于薄膜沉积设备、
刻蚀机以及氧化扩散设备等关键半导体设备。
当前我国国产半导体设备零部件面临“中低端突破、高端卡脖子”的困境,全球
陶瓷加热器主要市场份额由 NGK、MiCo 等占据;静电卡盘主要由 NTK、SHINKO 和
京瓷集团等占据;碳化硅结构件及超高纯碳化硅套件由美国 CoorsTek 与日本旭硝子占
市场主导地位。在国际局势日益复杂、欧美在关键核心零部件及高端半导体设备严格
出口限制的背景之下,国内半导体设备领域自主可控的安全性需求迫切,半导体关键
零部件进口替代需求空间巨大,本土先进陶瓷零部件厂商导入和验证加速。陶瓷加热
器、静电卡盘、碳化硅结构件及超高纯碳化硅套件等先进陶瓷零部件作为薄膜沉积设
备、刻蚀机以及氧化扩散设备等半导体设备的关键零部件,迎来广阔的发展机遇。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划虽经过市场分析和论证,但考虑到境外传统半导体先
进陶瓷零部件厂商的市场地位、中国境内同行业公司相关产品产业化投入加速,本次
募投项目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达到预期的产销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从而使得公司本
次募投项目存在一定的产能消化风险。
(2)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结构功能模块化陶瓷部件产品扩建项目、
半导体设备用碳化硅材料及部件项目,是在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基础上依据业务发展规
划所制定的。虽然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对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研
究和充分论证,并在技术、人员、市场等方面作了较为充分的准备,但若出现募集资
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延期实施、市场或产业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可能导致项
目实施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出现延误或停滞,公司募投项目存在不能全部按期建设完成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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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募投项目用地未落实导致的项目实施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次募投项目中的结构功能模块化陶瓷部件产品扩建
项目尚未取得项目建设用地权属证书。若项目所在地的供地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则存
在不能如期取得项目用地的风险,对前述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4)募投项目租赁场地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半导体设备用碳化硅材料及部件项目的实施场地拟采用租赁方式。
就该募投项目租赁用地,出租方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
用途为工业用地。发行人已与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发行人享有优
先续租权。
由于租赁场地可能存在经营场所不稳定的风险,公司可能面临重新寻找新的募投
项目实施场地而导致经营成本增加、搬迁损失等风险,进而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
利影响。
(5)募投项目产品验证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部分型号产品尚未形成规模化销售,处于客户验证测试阶
段。若未来该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关产品验证进度不及预期,导致下游客户的采购需求
不及预期,可能存在募投项目短期内无法盈利的风险,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
不利影响。
(6)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或摊销影响公司利润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包含规模较大的资本性支出。项目建成并投产后,
公司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规模将有所增长。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会导致公司未来整体
折旧和摊销金额增加,虽然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较为充分的市场调
查及可行性论证,预计项目实现的利润规模以及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增长能够消化本
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和摊销。但鉴于未来行业发展趋势、下游客户需求以及市场竞争
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在本次募投项目对公司经营整体促进作用体现之前,公司存在
因折旧或摊销增加而导致利润下降的风险。
(7)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效益测算,待项目建设完成并达产后,预计可获得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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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经济效益。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是基于项目如期建设完毕并按计划投产后实现
销售,因此若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产品价格或成本出现大幅波动或者未来行业技
术发展趋势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对本次募投项目的效益释放带来一定影响,募投项目
可能面临短期内不能实现预测收入和利润的风险。同时,由于下游客户实际采购需求
和本次募投项目的测算可能存在差距,如果本次募投项目的销售进展无法达到预期,
可能导致本次募投项目面临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经营业绩指标下滑,投资回报率降
低的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
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除此之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公司还需承兑
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多种不可控因素的影
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如未达到预期的回报,将可能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
足够的资金,进而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
承兑能力。
(2)可转债到期未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在转股期限内是否转股取决于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
及其对公司未来股价预期等因素。若本次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限内转股,公司则需对
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支付利息并兑付本金,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和资金压力。
(3)可转债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
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上市公司
股票价格走势、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
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过程中,市场价格
存在波动风险,甚至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背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
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
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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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转债转股后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渐产生收益,可转债
进入转股期后,如果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过快,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公司的每股
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
的风险。
(5)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中诚信国际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诚信国际出具的信用评级报
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中诚信国际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并
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变化,导致
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
定影响。
(6)未提供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按相关规定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而未提供担保措施。
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
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八、发行人发展前景分析
通过尽职调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以下优势将保障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公司掌握先进陶瓷材料零部件全工艺流程以及多项核心技术,形成了完整的自主
知识产权体系,多项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国际主流水平;公司推动半导体设
备用高纯度氧化铝、高导热氮化铝等多项“卡脖子”产品加快实现国产替代,在陶瓷
加热器、静电卡盘和超高纯碳化硅套件等高精尖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处于国内同行业
企业前列;公司表面处理业务具有国内领先的综合服务能力,且在熔射细分领域具备
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公司在国内本土企业中进入先进陶瓷及表
面处理领域较早,已培养了一批经验丰富的研发技术人员,并具备了规模化生产的丰
富经验,对先进陶瓷和表面处理的应用、发展方向形成了深刻理解并进行相应的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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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具备技术先发优势。
公司在现有材料体系提升完善、材料应用关联技术扩展、新材料体系开发等方面
持续研发布局,支撑现有产品在下游领域保持技术领先地位,同时实现在新产品、新
领域的拓展。公司对陶瓷加热器、静电卡盘和超高纯碳化硅套件等半导体设备“卡脖
子”产品进行前瞻性的研发投入,培育形成关键核心技术能力,同时研发方向覆盖多
个应用领域。公司在表面处理业务继续推动与先进陶瓷协同发展,同时加强在半导体
领域表面处理服务的布局。
公司已经建成涵盖粉体制备,生坯成型、加工、烧结,精密加工,质量检测和表
面处理等全产业链生产体系,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头上升的宏观背景下,可以有效
保证下游客户供应链安全。公司通过长期的产业化经验积累,在先进陶瓷领域推动半
导体设备关键零部件的国产化,与国际同类产品相比价格上具有优势,同时公司积极
配合下游企业的产品技术升级,在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响应速度等方面具有优势。
公司表面处理业务较设备制造原厂在服务价格、响应速度等方面也具有一定优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凭借领先的技术、严格的品质管理和优质的服务形成了良
好的客户口碑,已与下游领先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且深入的业务合作关系。在半导体
领域,公司客户包括国际主流半导体设备厂商、国内主流半导体设备厂商、半导体晶
圆厂商等;在泛半导体显示领域,公司客户包括京东方、TCL 华星光电、天马微电子
和三安光电等;在电子(包括锂电池)材料粉体粉碎和分级领域,公司客户包括耐驰、
布勒、山东埃尔派和广东鸿凯等;在新能源环保领域,公司客户包括 Bloom Energy 等;
在汽车领域,公司客户包括华晨宝马、舍弗勒和佛吉亚等。前述客户对供应商的质量
要求高、评审体系复杂,更换供应商成本较高且程序复杂,短期内公司难以被其他竞
争对手替代。
公司通过实现先进陶瓷材料零部件与表面处理业务的联动和协同,构建了行业内
较为独特的商业模式,两类业务在客户服务协同、生产协同、技术协同等方面形成了
公司特有的市场竞争优势,并覆盖了产品和服务方案开发、生产成本控制、下游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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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反馈等各个环节。
基于公司在先进陶瓷材料方面多年的技术积累,公司从材料端开始循序渐进突破
陶瓷加热器等“功能-结构”一体模块化产品的技术壁垒,从根本上解决国内半导体设
备厂商和晶圆厂商的“卡脖子”问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产替代。公司在陶瓷加热
器、静电卡盘和超高纯碳化硅套件等高精尖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都处于国内同行业前
列,推动了公司在半导体方面多领域的市场拓展,奠定了公司的市场地位
公司作为国内先进陶瓷材料及零部件领域的头部企业,其市场地位与品牌优势主
要体现在客户资源覆盖的广度与深度、产品覆盖范围以及国产替代进程中的核心作用。
从客户资源上来看,公司取得国际头部半导体设备厂商认证并稳定供应其全球工
厂,同时深度绑定国内半导体领域头部客户,包括北方华创、中微公司、拓荆科技等
龙头企业。公司都是其核心供应商,尤其公司是北方华创连续多年全球金牌供应商,
客户合作粘性较高。
从产品上来看,公司先进陶瓷材料产品覆盖氧化铝、氧化锆、氮化铝、碳化硅、
氧化钇和氧化钛 6 大类陶瓷材料,广泛应用于半导体、泛半导体、新能源、化工环保、
汽车制造、生物医药和纺织等领域。而且公司从原先主要单纯生产先进陶瓷材料结构
件,到突破并且产业化陶瓷加热器、静电卡盘和超高纯碳化硅套件等全球视野下高难
度“功能-结构”一体模块化产品。
从国产替代进程中的核心作用上来看,公司是国家“02 专项”PECVD 设备用陶
瓷加热盘课题责任单位,是国内较早切入“功能-结构”一体模块化产品研发、客户验
证并批量生产的企业。公司不仅顺利通过国家验收,而且在产业化方面不断取得突破,
部分陶瓷加热器产品已量产并大量应用于晶圆的薄膜沉积生产工艺流程,真正实现国
产替代。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充分利用公司自身优势,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竞
争力。综上所述,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九、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结论
受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本次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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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本保荐人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
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中信
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已具备了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
此,本保荐人同意向贵所推荐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承担
相关的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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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齐玉祥
保荐代表人:
曲娱 汤鲁阳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潘锋
内核负责人:
朱洁
保荐业务负责人:
孙毅
保荐人总经理:
邹迎光
保荐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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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机构保荐代表人
曲娱、汤鲁阳担任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本授权书签署日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
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同志负责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
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曲娱 汤鲁阳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