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合理利用自有资金,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
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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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
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
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
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审慎作出判断,披露该财务资助
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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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
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
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
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应由审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
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
查工作。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
及其有权决策机构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该单位财
务负责人和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本制度要求审议通过相关财
务资助议案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
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
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
助。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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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公司
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公告文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
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
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
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预重整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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