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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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
接受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菲电气”、“公司”或“发行人”)
的委托,担任其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
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
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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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四、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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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项目组成员简况
(一)保荐代表人
财通证券指定余东旭、刘可朦二人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余东旭先生,现任财通证券企业融资总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
册会计师,主持或参与了三维股份、今飞凯达、亿田智能、博菲电气等 IPO 项
目,天铭科技北交所以及亿田智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等项目。
刘可朦女士,现任财通证券企业融资总部业务副总监,保荐代表人,主持或
参与了亿田智能、博菲电气、斯菱股份等 IPO 项目,天铭科技北交所、京新药
业非公开发行、新农开发重大资产重组以及亿田智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等
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陈畅先生,现任财通证券企业融资总部高级项目经理,非执业律师,主持或
参与了博菲电气 IPO、浙江文投收购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等项目。
(三)其他成员
本项目的其他项目组成员为戚淑亮、贺广宜(已离职)、黄雨晨、孙江龙、
梁佳斌、郑瓅、沈翔峰,上述项目成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二、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BOFAY ELECTRIC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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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1799606731M
注册资本 8,128.4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陆云峰
股票简称 博菲电气
股票代码 001255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7 年 3 月 7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8 年 6 月 29 日
公司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 16 号
邮政编码 314400
联系电话 0573-87639088
传真 0573-87500906
公司网址 http://www.bofay.com.cn/
电子邮箱 secretary@bofay.com.cn
一般项目:电工器材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云
母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制造(不含
危险化学品);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汽车零部
件及配件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模具制造;五金产品制
经营范围 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
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
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股本结构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类别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62,728,000 7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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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8,556,000 22.83
三、股份总数 81,284,000 100.00
(三)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股)
上海涌平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永
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保诚多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合计 6,082.82 74.83%
(四)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时间 发行类型 筹资净额
历次筹资情况
分红实施时间 分红方式 分红金额(含税)
现金分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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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五)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6 月末 2024 年末 2023 年末 2022 年末
流动资产 52,563.92 47,570.77 48,631.39 70,122.70
非流动资产 81,905.12 72,009.78 44,531.94 29,873.82
资产总计 134,469.04 119,580.56 93,163.33 99,996.52
流动负债 35,913.69 30,970.04 14,067.50 19,537.85
非流动负债 25,390.93 14,330.63 2,684.61 2,547.75
负债合计 61,304.62 45,300.67 16,752.11 22,085.6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73,101.10 72,501.98 74,886.68 73,401.11
所有者权益合计 73,164.42 74,279.89 76,411.22 77,910.92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19,636.97 34,105.68 31,160.91 35,353.18
营业成本 13,468.21 25,517.50 21,553.76 22,475.95
利润总额 819.22 1,438.29 3,703.03 7,934.39
净利润 720.00 1,313.14 3,338.64 7,166.1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58.71 1,323.77 3,299.02 6,930.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46.59 3,271.54 2,595.69 -2,665.7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336.08 -21,015.78 -11,507.26 -4,402.0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545.12 15,132.84 -5,653.01 24,9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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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544.38 -2,611.40 -14,564.58 17,871.81
项目 2025 年 6 月末 2024 年末 2023 年末 2022 年末
流动比率(倍) 1.46 1.54 3.46 3.59
速动比率(倍) 1.24 1.32 3.05 3.35
资产负债率(合并) 45.59% 37.88% 17.98% 22.0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4.50% 24.19% 14.93% 17.66%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1.79 1.98 1.83 1.99
存货周转率(次/年) 3.65 4.14 4.17 5.0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19 -0.33 -1.82 2.23
注 1: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平均账面金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期末平均账面金额
(6)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注 2:2025 年 1-6 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已经年化处理
加权平均净 每股收益(元/股)
期间 报告期利润 资产收益率
(%)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18 0.11 0.11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79 0.17 0.17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4.46 0.41 0.41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5.40 1.07 1.07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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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
本保荐机构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的审核程序
(一)财通证券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本保荐机构对博菲电气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审核流程包括
立项审核、项目申报前内部核查两个阶段:
(1)项目组提出立项申请
各项目在立项审核通过后方可与客户签署正式业务合作协议。项目申请立项
的,项目组应开展初步的尽职调查工作,经客观了解和分析论证后,初步判断项
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通证券制度规定的业务标准后方可向立项小组联络员
报送项目立项报告等立项申请材料。
投资银行类业务发起立项前,项目组均应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配
合合规专员按照公司内部要求对项目利益冲突信息及客户反洗钱信息进行自查
和填报,经合规专员审查通过后方可提起立项申请。
质控审核人员在收到立项材料后对材料的齐备程度和制作质量、项目是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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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立项标准和条件进行初审,并通过出具立项初审意见的形式要求投行业务部门
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如材料的齐备程度达不到基本要求或制作质量较差,
质控审核人员可退回要求补充修改。
初审通过后,立项审核员应组织发起立项审核流程。立项审核可采取现场会
议、电话会议或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以投票方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能否立项做
出决议。
(2)立项审核
立项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立项委员应对审核事项发表“同意”或“不同
意”的明确意见,发表“不同意”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表决同意的人数达到参加会议并有表决权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并经立项小组组长审批同意的,立项审核获通过。
(1)问核流程
问核工作由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主办人应
当参加问核程序,对于无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主办人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参
与问核。保荐业务负责人或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需参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
的问核。质量控制部在内核会议召开前确定问核的时间、问核人员,由其负责问
核会议的召开、记录,敦促相关人员签署《问核表》,并将《问核表》提交内核
会议。
(2)内部核查机构审核流程
项目组提交全套申请材料、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重大事项尽职调查问核表以
及其他需提供的内核材料,发起内核申请。财通证券内部核查机构按照以下流程
进行审核:
①内核前现场检查
需进行内核前现场核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向质量控制部提出
内核前现场核查申请,质量控制部指派质控审核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质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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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现场核查报告。存在合规风险的项目,合规部及合规专员应开展现场检查,现
场合规检查应当形成明确检查意见,经合规专员确认,合规部复核后提交合规总
监。风险管理部下设常设内核机构投行类业务风险管理部根据项目重要程度及风
险状况,视情况对项目开展现场核查。
②底稿验收
项目组申请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
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提交的内核
材料和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验收并发表验收意见。验收未通过的,质量控制部
应当要求项目组做出解释或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验收。工作底稿未验收
通过的,不得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③项目申报材料审核
质量控制部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底稿验收情况以及材料审核情况出具质控审
核意见,项目组应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并进行书面回复。质量控制部审核
通过后(包括底稿验收通过和材料审核通过)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合规部及合规专员进行内核前材料的合规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意见。投行类
业务风险管理部在项目组提交的全套材料基础上,结合质量控制部和合规专员
(如有)的审核意见对内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补充性审核意见。项目组落实投
行类业务风险管理部意见和合规部合规审查意见中的合规事项后,投行类业务风
险管理部报请内核负责人确定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和方式。
④内核会议审核
内核会议须有不少于7名内核委员参与;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
低于参会委员总数的1/3;至少有1名合规人员参与投票表决。如内核委员同时担
任申请内核项目的承揽人员、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或存在其他
影响独立性情形,应回避表决。
内核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电话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内核会议原则上以
现场、电话或视频会议的一般形式审议项目;满足简易形式适用范围的项目,根
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投行业务管理系统线上审议投票的方式履行审议程序。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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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项目、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以及未达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项目、牵头主承销、联席主承销的债券承销项目、新三板挂牌及其他具有
复杂性及重要性的投行项目的内核应当以现场会议、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内核应当形成明确的表决意见,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
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和内核负责人审批通过。
(3)投行项目管理层决策会审核流程
保荐项目首次申报在内核通过后应履行投行项目管理层决策会程序,财通证
券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分管领导、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及合规总监参与审议。投行项目管理层决策会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审议结果呈交
董事长。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并决定
对文件出具声明或签字,项目组方可对外申报。
(二)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意见
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进行了讨
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同意保荐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简易程序对该项目进行内核审议,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同意保荐浙江
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并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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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
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存在实质性差异;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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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保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财通证券受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之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财通证券遵照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保荐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博菲电气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
运作规范;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并经过必要的备案程序,其实施能够增强发行人的持续发展能力;发行
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决策程序,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予以保
荐。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决策程序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
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事宜。
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议案。
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授权有效期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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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授权有效期的议
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事
宜。
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议案。
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等与本次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与中国证监会注册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合规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其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境内上市人民
币普通股(A 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
相同,所有认购对象均以相同价格认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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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及其
他发行相关事宜已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
第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
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之“三、(三)本次发
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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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7 万吨电机绝缘材料项目,募集资金使
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的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
主业。
二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作出了决议,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人民币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授权有效期至
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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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确认了本次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
根据本次发行竞价结果,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认购金额合计为 14,300.00 万
元,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嘉致富兴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林克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方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方御投资铜爵二十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冯建峰、张一民、张文富、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 2025 年 8 月
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7.68 元/股,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
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
束后,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
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
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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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
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其他补偿,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
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
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
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
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
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
字人员 2024 年至今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的相关情况,保荐机构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①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
经核查,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不存在最近一年因同类业
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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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
经核查,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不存在最近一年因同类
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③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公开信息查询,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 2024 年至今处罚情况具体如下:
是否属于证 是否构成
证券服 是否属 是否属
监会行政处 不适用简
务机构 处罚情况 处罚日期 处罚事由 于最近 于同类
罚或者交易 易程序情
名称 一年内 业务
所纪律处分 形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及签
字注册会计师陈昱池、
沈建平在为华讯方舟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讯方舟”)出具《华
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政处罚决定书 报告》《关于华讯方舟
(沈建平、陈昱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池、中喜会计师 2025.05.26 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 是 否 是 否
事务所(特殊普 见涉及事项部分影响已
通合伙))》 消除的专项说明的审核
中喜会 (〔2025〕78 号) 报告》中存在以下违法
计师事 事实:1、为华讯方舟提
务所 供鉴证业务情况;2、鉴
证业务执业未勤勉尽
责,导致出具的《专项
审核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关于对中喜会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及签
计师事务所(特 字注册会计师朱耀军、
殊普通合伙)及 刘文军在北京京西文化
签字注册会计师 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朱耀军、刘文军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给予纪律处分的 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决定》(深证上 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
〔2024〕519 号) 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签字会计师 2024
年至今处罚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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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 是否构
证券服 是否属 是否属 证监会行 成不适
签字人
务机构 处罚情况 处罚日期 处罚事由 于最近 于同类 政处罚或 用简易
员姓名
名称 一年内 业务 者交易所 程序情
纪律处分 形
中喜会计师事务
所及签字注册会
计师陈杰超、鲁军
芳在浙江金科汤
姆猫文化产业股
《关于对陈杰超、 份有限公司 2023
中喜会 鲁军芳采取出具 年报审计项目执
计师事 鲁军芳 警 示 函 措 施 的 决 2025.01.23 业中存在以下问 是 否 否 否
务所 定》(陕证监措施 题:1、收入相关
字〔2025〕6 号) 审计程序不到位;
不到位;3、复核
集团组成部分审
计师工作程序执
行不到位
经核查,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不存在最近一年因
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1)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已
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确认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提交申请文件的时间在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
通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2)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
①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经股
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②上市保荐书;
③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
④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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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
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要求。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
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5)保荐人已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召开董事会前向发行对象提
供认购邀请书,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
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7.68 元/股,确定本次发行对象为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嘉兴嘉致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林克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方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方御投资铜
爵二十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冯建峰、张一民、
张文富、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已与确定的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在认购协议
中约定,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
定。
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发行人与发行对象于 2025 年 9 月 9 日签订股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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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合同后,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确认了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200.00 万元,
金额小于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属于金额较大的财
务性投资。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投资类金融业务情形,不存在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情形,不存在投资产业
基金、并购基金情形,不存在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情形,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大
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情形;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发行保荐
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 200.00 万元已从本次募
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项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8 号》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5,166,184 股,不超过本
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再融资间隔期的规
定;发行人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符合
“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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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7 万吨电机绝缘材料项目,募集资金拟
全部用于募投项目中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安装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
用等资本性支出,不存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五项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规定的相关
条件
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
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从事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之“7-1
类金融业务监管要求”的要求。
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根据该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
于董事会决议的专项账户中;发行人未设立有集团财务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为年产 7 万吨电机绝缘材料项目,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
要投向主营业务;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收购企业股权;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跨境
收购;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已在本次发行文件中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
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
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
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再融资时,已投入的资金未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本次发
行募投项目实施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发行人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募投项
目相关描述披露准确,不存在“夸大描述、讲故事、编概念”等不实情况。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之“7-4
募集资金投向监管要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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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7 万吨电机绝缘材料项目,涉及预计效
益。发行人已结合可研报告等相关内容在募集说明书中就募投项目效益预测的假
设条件、计算基础以及计算过程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请参见募集说明书第三节之
“二、(六)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本次发行涉及效益预测的募投项目,其效益
预测的计算方式、计算基础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具有谨慎性、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之“7-5
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披露要求”的要求。
(八)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 号》关于“两符
合”“四重大”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下属的“C2659 其
他合成材料制造”,主营业务为电气绝缘材料等高分子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与
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开展,将进一步提高发行
人核心产品绝缘树脂的产能,进而支持发行人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
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 号)》《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 年第 50 号)》以及
《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
年本)》所规定的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2)关于募集资金投向与主业的关系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年产 7 万吨电机绝缘材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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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技术等,下同)的扩产 产品绝缘树脂的产能,属于对现有业务的扩产
是否属于基于现有业务在其他应
用领域的拓展
是否属于对产业链上下游的(横
向/纵向)延伸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满足《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 号》关于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不涉及情
况特殊、复杂敏感、审慎论证的事项;发行人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条件规定,本次发行不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
重大舆情;未发现发行人存在相关投诉举报、信访等重大违法违规线索,本次发
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 号》的相关规定。
(九)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编制的《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确认
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符合适用
简易程序的相关要求。
四、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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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
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
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
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五、保荐机构关于项目廉洁从业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发
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情
况如下: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聘请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
销商,聘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聘请中喜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
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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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因素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因素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气绝缘材料等高分子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相
关产品主要应用于风力发电、轨道交通、工业电机、家用电器、新能源汽车及水
力发电等领域,该等行业受我国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较大。如果未来国内宏观经
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下游行业景气程度出现下降,公司可能面临销售规模和盈
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2)产业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风电行业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8.24%、
我国风电行业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在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如上网
电价保护、电价补贴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但随着我国风电行业的快速发展和
技术进步,相关鼓励政策正逐渐减少。若未来国家的各类扶持政策继续退出,风
电整机行业景气度也将有所下滑,新增装机容量可能会出现波动,可能会对公司
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虽然目前国家实施新能源鼓励政策,促进了风
电行业发展,但如果未来新能源发展规划出现重大调整,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空
间将会受到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目前,我国绝缘材料行业发展迅速,但行业集中度仍然较低,市场竞争较为
激烈。虽然公司近年来在风力发电、轨道交通绝缘材料等领域获得了一定的市场
地位,但随着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发展,公司如果不能积极调整经营策略并在产品
质量、产品工艺等方面持续进步,将可能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此外,绝缘
材料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也可能作为潜在竞争者加入到市场竞争中,将使公司面
临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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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业绩波动或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为 6,268.38 万元、2,886.96 万元、793.64 万元和 624.75 万元。如果未来行业政策
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下游行业需求持续下降或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
涨,且公司不能有效拓展客户并增加市场占有率,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存在波动或
下滑的风险。
(2)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按同一控制合并口径统计,公司对中国中车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31.75%、25.89%、27.77%和 25.72%,客户集中度较高。中国中
车在风力发电装备领域和轨道交通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下游行业的市场格
局导致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如果中国中车未来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
对公司订单大量减少,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3)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不足风险
经过多年的生产实践和技术创新,公司已在绝缘材料生产领域掌握了多项核
心技术和关键生产工艺,汇集了一批电力电子、复合材料和项目管理等多专业的
优秀人才,积累了丰富的研发生产及管理经验。未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行
业内企业对技术人员的争夺也愈发激烈。若公司未来的薪酬管理制度无法适应市
场环境的变化,核心技术人才难以持续引进或出现较大流失,将会给公司的经营
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4)产品质量风险
绝缘材料产品作为电气设备的关键材料,其产品质量性能和稳定性直接关系
到下游风力发电机、轨道交通牵引电机等产品的使用安全性及使用寿命。随着公
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尤其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主要产品产
能将显著提升,面临的经营管理复杂度也将相应增大。一旦公司产品出现较大质
量问题,将对公司品牌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可能影响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可
持续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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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部分产品及原材料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过
程中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虽然为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
生,公司制定了与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健康、环境保护责任相关的内部管理制
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对车间、仓库、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做到责任
全面落实,但由于可能受到突发环境变化的影响,公司仍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的潜在风险。
(1)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7,700.62 万元、16,267.91 万
元、18,183.39 万元和 25,613.84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5.24%、
中出现客户支付能力不佳的情况,将增加公司的资金压力,甚至将导致公司计提
的坏账准备大幅增加,从而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树脂类、纤维类、单体类、溶剂类、复合类、助剂类、
模塑类和金属类等,原材料占产品成本的比例较高。虽然公司采购的原材料种类
和规格型号较多,同一种类及规格型号的原材料采购金额占比较小,公司主要产
品价格与单一原材料价格变动的联动性不大,但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
将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3)资金流动与周转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在原材料采购、生产设备采购及维护、
生产技术升级及迭代、产品市场开拓及延伸等各个环节均需要充足的资金来支
撑,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公司或面
临较大的营运资金压力及资金流动和周转风险。
(4)存货发生跌价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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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
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4,654.37 万元、5,693.10 万元、6,624.11 万元和 8,134.12 万元,
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64%、11.71%、13.92%和 15.47%。公司主要采取以
销定产并适当备货的模式,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存货跌价
风险,从而降低公司经营业绩。
(5)毛利率波动及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6.42%、30.83%、25.18%和 31.41%。
公司产品系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研发和生产,产品价格主要取决于项目技术要
求、市场竞争程度等,产品成本主要受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未
来如果出现行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原材料、人工成本大幅上升或者
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无法保持等情形,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出现下降的风险。
(6)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博菲电气和时代绝缘在报告期内均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报告期内,博菲电气和时代绝缘依法享受了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若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再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7)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665.72 万元、2,595.69
万元、3,271.54 万元和 1,246.59 万元,波动较大。随着公司未来业务规模的继续
扩张,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也将进一步增加。如果公司在未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缓
解经营活动现金流压力,可能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进而对公司
的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尚需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能否取得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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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与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与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本次发行虽然已经通过竞价确定了发行对象,并且与发行对象签署了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但是认购人最终能否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款,
仍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二级市场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
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此外,不排除因市场环境变化、根据相
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而修改方案等因素的影响,本次发行方案可能因此变更或终
止。本次发行存在募集资金不足乃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三)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
素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等多个
环节,建设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受到工程进度、建设管理等多因素的
影响。虽然公司在项目组织实施、施工过程管理和建设质量控制等方面具有一定
的经验和规范的流程,但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期达产,将对公司的盈
利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7万吨电机绝缘材料项目达产后,预计将新
增70,000吨电磁线绝缘树脂和稀释剂产能。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充
分的可行性分析,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宏观经济、下游行业及市场环境等
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相关产品下游市场需求相应减少,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新增产能可能无法得到充分消化,从而导致公司面临新增产能无法被消
化的市场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7万吨电机绝缘材料项目,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全部达产后,预计可新增年销售收入 86,550.00万元,新增年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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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经济效益分析均为预测性信息,如果未来市场需求出现较大变化,或者公司
不能有效拓展市场、消化相关产能,将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济效益的实现存
在较大不确定性。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7万吨电机绝缘材料项目,项目建成后每
年增加的折旧摊销费用不超过1,460.44万元,完全达产当年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占
公司预计新增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69%和13.56%。虽然公司已对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如果未来行业政策或市场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公司将面临折旧摊销
费用增加导致业绩下降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股票投资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股票价格除受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
发展前景的影响外,国家宏观政策和经济形势、重大政策、行业环境、资本市场
走势、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亦是重要影响因素,可能导致
股票的市场价格背离公司价值。
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股价波动的风险,建议投资者在购买公司股票前应对股
票市场价格的波动及股市投资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并作出审慎判断。
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诸如地震、台风、战争等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以及其
他突发性的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产、人力资源造成损害,
并可能使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受到一定影响。
七、发展前景评价
(一)发行人市场地位
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专注于电气绝缘材料等高分子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与
销售,以产品配方及工艺水平为核心,通过持续高强度的技术研发投入,不断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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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风力发电、轨道交通、工业电机、家用电器、新能源汽车、水力发电等下游应
用领域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性能优异、质量稳定的绝缘材料产品,公司部分
核心产品已通过美国 UL 实验室安全认证,多项产品技术指标已达到行业先进水
平。
公司作为第二批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第三批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绝缘材料分会副理事长单位,先后承担了国家火
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
重点科研项目,荣获嘉兴市智造创新强市科技领军企业、海宁市市长质量奖、浙
江省科学技术奖、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奖、浙江制造认证、嘉兴市科学技术进
步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公司产品受到
国内知名企业广泛认可,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
(二)发行人竞争优势
公司深耕绝缘材料行业十余年,经过多年的生产实践和技术创新,在绝缘材
料生产领域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和关键生产工艺,并且持续对新技术、新工艺进
行研发和应用,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丰富产品品类,能够持续为下游客户提供产
品性能稳定的绝缘材料及绝缘系统。凭借多年的研发积累与产业化实践,公司参
与了电气绝缘材料耐热性国家标准、固体绝缘材料介电和电阻特性国家标准、水
溶性半无机硅钢片漆行业标准等多项国家、行业及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先后承
担了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浙江省重点研发
计划项目等重点科研项目,并荣获嘉兴市智造创新强市科技领军企业、海宁市市
长质量奖、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奖、浙江制造认证、嘉兴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荣誉。
公司始终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驱动的经营理念,持续投入
大量的资金从事研发工作,并通过健全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度,汇集了一批电力
电子、复合材料和项目管理等多专业的优秀人才,在绝缘材料领域积累了丰富的
研发生产及管理经验。凭借深厚的技术积累和丰富的应用经验,公司形成了一系
列自主知识产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拥有 86 项发明专利、29 项实用新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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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3 项外观设计专利,并荣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
业等称号。
绝缘材料生产企业进入下游客户的供应链体系通常具有较高的门槛。绝缘材
料作为电气设备的关键材料,其内在品质和质量稳定性将直接影响电气设备的使
用寿命及运行安全。因此,绝缘材料产品在批量供货之前均需要通过下游客户严
格的试验及认证,供求双方从初步接触到建立稳定的供货关系需要较长的时间积
累。
公司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依托现有技术研发能力、生产工艺水平和售后服务
体系,能够持续为下游客户提供产品性能稳定的绝缘材料及绝缘系统解决方案,
并与中国中车、南京汽轮、金风科技、中船重工、三一重能、哈尔滨电气等多家
国内知名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积累了优质稳定的客户资源,同时公司在此基础
上不断挖掘客户需求,与客户形成了密切的业务协同关系。在长期稳定的合作过
程中,得益于该等优质客户的高标准、严要求,公司产品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
服务水平也不断提升,并由此形成了良好的品牌影响力,为公司市场拓展奠定了
坚实的客户资源基础。
绝缘材料产品种类众多,不同产品种类在研发设计、生产工艺以及生产安排
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公司专业从事槽楔与层压制品、绝缘树脂、云母制品、
纤维制品、绑扎制品等绝缘材料的生产制造,产品已涵盖《电气绝缘材料产品分
类、命名及型号编制方法》(JB/T2197-1996)中所列举的八大类中的前七类。
经过长期的行业积累和持续的研发创新,公司现已形成丰富的绝缘材料产品线,
能够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产品选择和一站式服务,实现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
从而有效提升客户服务品质,加强客户粘性,同时也有助于公司通过柔性化生产,
实现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质量为本的经营理念,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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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形成了以运营管理部和品质标准管理部为
核心、其他部门参与的质量控制体系,对包括原材料采购验收、产品生产过程控
制、产品试验、成品入库/出库、仓储管理等主要质量控制环节,均执行严格的
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具有稳定可靠的质量。公司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9001:2015/IATF16949:2016)、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2015)和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2018)。
专业、高效、稳定的经营管理团队,是公司实现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公司
拥有一支专业务实、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公司创始人陆云峰及其他主要管理人
员长期从事绝缘材料领域的经营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对行业发展和
变革具有深刻的认识,同时对公司的业务模式、品牌建设、质量管理、渠道拓展、
人才管理等也有深入的理解,能够根据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完善或调整
公司的业务规划和发展战略,为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管理团队保
障。
八、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法人
治理和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发行人作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
业务突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材料符合《保荐人尽职调
查工作准则》《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
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协办人:
陈 畅
保荐代表人:
余东旭 刘可朦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戴中伟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李 斌
内核负责人:
王跃军
保荐机构总经理(代):
章启诚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章启诚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授权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授权人:余东旭
授权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兹指定并授
权余东旭先生担任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一、余东旭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已熟练掌握保荐
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
行政监管措施;
二、最近 3 年内,余东旭曾担任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代码:300911.SZ)的签字保
荐代表人;
三、截至本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余东旭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在审项目。
本保荐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余东旭承诺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并愿
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授权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
保荐代表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余东旭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章启诚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授权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授权人:刘可朦
授权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兹指定并授
权刘可朦女士担任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一、刘可朦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已熟练掌握保荐
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
行政监管措施;
二、最近 3 年内,刘可朦未曾担任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公开发行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三、截至本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刘可朦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在审项目。
本保荐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可朦承诺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并愿
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授权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
保荐代表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可朦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章启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