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债权人
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的方案》的重要说明
参照根据《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
第四十七条规定,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
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
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
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的,
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二)预
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
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权利人表决的,
相应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
裁定受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易日盛”)重整申请的,本方案将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
表决。若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方案与本次表决的方案规定
一致,或修改内容未对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已在预重整
期间表决同意的债权人,不在重整程序中再次表决;已经表
决反对的债权人,以及未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可以在重整程
序中进行表决。
在法院裁定受理东易日盛重整申请后,如已表决债权人
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发生调整的,则以调整后的债权金额计算
其代表债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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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的方案
为提高东易日盛重整案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
率,降低成本,确保债权核查等工作高效推进,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
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召开方式
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东易日盛重整申请后,东易日盛重
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除可以采用现场
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外,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
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包括但不
限于书面、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微信群、QQ 群、钉钉群
等。
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需要审议和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告
知已知债权人。
二、表决形式
后续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形式除现场表决外,可以采用书
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网络投票、通讯群
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债权人会议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将在债
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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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三、债权的核查
考虑到债权人分布各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现代通讯工具
的便捷性、即时性,基于厉行节约、高效推进的原则,从降
低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的角度出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采
取现场或网络在线视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
非在线视频通讯、电子邮件、书面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核查债
权。
如债权人/债务人对提请核查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
异议(暂缓确认债权由管理人继续审核,无需提出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债权核查通知或自债权核查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
(即异议期)向管理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
依据。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无
异议。
对于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管理人与异议人沟通后决定调
整债权审查结果的,将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予以告知,
并可以根据情况采用现场或网络在线视频、全国企业破产重
整案件信息网公告、非在线视频通讯、电子邮件、书面等非
现场方式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
议人仍然不服的,异议人应自收到管理人书面、电子邮件等
方式的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自异议期满后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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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在重
整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
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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