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用语在本法律意见书的特定含义如下:
索辰科技、上市公司、
指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索辰有限 指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索辰科技前身
数字科技/收购主体 指 上海索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系索辰科技全资子公司
标的公司/力控元通 指 北京力控元通科技有限公司
精诚高维 指 北京精诚高维科技有限公司,系力控元通曾用名
三维力控 指 北京三维力控科技有限公司
力控华康 指 北京力控华康科技有限公司
力控元申 指 上海力控元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力控元海 指 广州力控元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力控元泽 指 西安力控元泽科技有限公司
力控元融 指 成都力控元融科技有限公司
力控元通(杭州) 指 力控元通(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中奕 指 上海中奕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力控飞云 指 北京力控飞云商贸中心(有限合伙)
前海股权 指 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华宇科创 指 广州华宇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幸福一号 指 北京幸福远见一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原前海 指 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朗润创新 指 北京朗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工大科创 指 北京工大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石慧盈 指 北京基石慧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基石信创 指 北京基石信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鉴诚投资 指 北京鉴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律意见书
群力成事 指 北京群力成事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桥宏盛 指 北京新桥宏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紫京百创 指 北京紫京百创科技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海南新融 指 海南新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赋实投资 指 杭州赋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神州绿盟 指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城凯 指 广州城凯价值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黄埔智造 指 广州黄埔智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投创合 指 国投创合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鸿鹄壹号 指 无锡鸿鹄壹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京福资管 指 京福(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海创智链 指 青岛海创智链工业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石化资本 指 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方 指 马国华、田晓亮、林威汉、王琳、谷永国、力控飞云
马国华所持有的力控元通 36.01%股权、田晓亮所持有的力控
元通 4.84%股权、林威汉所持有的力控元通 3.08%股权、王琳
所持有的力控元通 2.50%股权、谷永国所持有的力控元通
标的资产/标的股权/交
指 1.55%股权、前海股权所持有的力控元通 4.40%股权、华宇科
易标的
创所持有的力控元通 4.32%股权、幸福一号所持有的力控元通
新所持有的力控元通 0.29%股权
上市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索辰数字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马
国华购买其所持有的力控元通 36.01%股权,以支付现金的方
式向田晓亮购买其所持有的力控元通 4.84%股权,以支付现金
的方式向林威汉购买其所持有的力控元通 3.08%股权,以支付
现金的方式向王琳购买其所持有的力控元通 2.50%股权,以支
付现金的方式向谷永国购买其所持有的力控元通 1.55%股权,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
指 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前海股权购买其所持有的力控元通
产重组
控元通 4.32%股权,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幸福一号购买其所持
有的力控元通 1.54%股权,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中原前海购买
所其持有的力控元通 1.47%股权,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朗润创
新购买其所持有的力控元通 0.29%股权,合计购买力控元通
法律意见书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索辰数字科技有限公
司与马国华、北京力控飞云商贸中心(有限合伙)、田晓亮、
林威汉、王琳、谷永国、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广
《股权收购协议》 指 州华宇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幸福远见一
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北京朗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北京力控元通科
技有限公司 60%股权之协议》
评估基准日 指 2025 年 6 月 30 日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报告期 指 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 6 月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
《重组报告书(草案)》 指
案)》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索辰数字
科技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力控元通科技有限公司 60%股权所
《资产评估报告》 指
涉及的北京力控元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
估报告》(信资评报字(2025)第 080070 号)
《北京力控元通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汇会审
《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指
[2025]10896 号)
《备考审阅报告》 指 《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5]10897 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系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国泰海通、独立财务顾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问
中汇、会计师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评估、评估机构 指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汇、备考审阅机构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网 址 为
企信网 指
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反垄断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监管指引第 7 号》 指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监管指引第 9 号》 指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准则第 26 号》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自律监管指引第 6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
指
号》 产重组》
《持续监管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重组审核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市监局、工商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中国 指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注:除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
五入所致。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索辰科技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规则》《重组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9 号》《准则第 26 号》《自
律监管指引第 6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索辰科技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
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电子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法律意见书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为本次交易
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其正本、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且该
等文件资料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
署该文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
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验资、
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本次交易的相关方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
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
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
的过程中,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
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务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
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
定结果为准。
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交易
的相关中国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法律意见书
其他申报材料报送上交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重组购买报告书(草案)》及索辰科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方案主要内容如
下:
(一)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数字科技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马国
华购买所持有的力控元通 36.01%股权,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田晓亮购买其所持
有的力控元通 4.84%股权,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林威汉购买其所持有的力控元通
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谷永国购买其所持有的力控元通 1.55%股权,以支付现金的方
式向前海股权购买其所持有的力控元通 4.40%股权,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华宇科
创购买其所持有的力控元通 4.32%股权,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幸福一号购买其所
持有的力控元通 1.54%股权,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中原前海购买其所持有的力控
元通 1.47%股权,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朗润创新购买其所持有的力控元通 0.29%
股权,合计购买力控元通 60.00%股权。
法律意见书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数字科技未持有力控元通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数字科技持有力控元通 60%股权。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为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索辰科技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数字
科技收购马国华、田晓亮、林威汉、王琳、谷永国、前海股权、华宇科创、幸福
一号、中原前海、朗润创新持有的力控元通 60%的股权,交易金额合计为 19,200.00
万元。交易完成后,力控元通将成为索辰科技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马国华、田晓亮、林威汉、王琳、谷永国、前海股权、
华宇科创、幸福一号、中原前海、朗润创新。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马国华、田晓亮、林威汉、王琳、谷永国、前海股权、
华宇科创、幸福一号、中原前海、朗润创新持有的力控元通 13,640,001.00 元出资
额,占力控元通注册资本总额的 60%。交易对方拟出让的标的资产的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交易对方 拟转让出资额(元) 交易股份比例
法律意见书
序号 交易对方 拟转让出资额(元) 交易股份比例
合计 13,640,001.00 60.00%
本次交易采取差异化定价形式,以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力控元
通 60%股权。数字科技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情况具体如下: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
拟转让出资额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股份比例 的现金总对价
(元)
(元)
合计 13,640,001.00 60.00% 192,000,000.00
本次交易定价以评估结果作为直接依据。立信评估以 2025 年 6 月 30 日为评
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信资
评报字(2025)第 080070 号)。
本次对标的公司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以 2025 年 6 月 30 日作为评
估基准日,最终选用收益法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力控元通 100%股权全部权
法律意见书
益评估价值为 32,400 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以
式收购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60.00%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 19,200 万元。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上市公司及数字科技将以自有资金、自筹资金等支付
本次交易价款。
(1)数字科技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60.00%
股权,其中马国华、田晓亮、林威汉、王琳、谷永国(合计 129,859,286.24 元)
的交易价款分五期支付,具体如下:
交易 交易价款金额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第五期
对方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马国
华
田晓
亮
林威
汉
王琳 6,779,106.41 1,503,460.17 2,564,003.67 1,355,821.28 677,910.64 677,910.65
谷永
国
合计 129,859,286.24 28,800,000.00 49,115,571.73 25,971,857.25 12,985,928.63 12,985,928.63
(2)自《股权收购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数字科技应向内部交
易对方(指“马国华、田晓亮、林威汉、王琳、谷永国”,下同)支付第一期交
易价款 28,800,000.00 元;该等价款仅限用于内部交易对方缴纳因本次标的股权
转让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内部交易对方应在收到该笔款项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受让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所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并向数字科技提交税务机关
出具的完税凭证。自数字科技受让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且标的公司已与
核心人员(指《股权收购协议》附录列示人员)按上市公司及数字科技认可的格
法律意见书
式和内容签订期限不少于交割后五年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及归
属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或协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数
字科技应向内部交易对方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 49,115,571.73 元;自业绩承诺方
对 2025 年度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若无补偿义务,则为关
于 2025 年度业绩承诺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数字科技应
向内部交易对方支付第三期交易价款 25,971,857.25 元;自业绩承诺方对 2026 年
度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若无补偿义务,则为关于 2026 年
度业绩承诺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数字科技应向内部交
易对方支付第四期交易价款 12,985,928.63 元;自业绩承诺方对 2027 年度业绩补
偿义务(若有)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若无补偿义务,则为关于 2027 年度业绩承
诺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数字科技应向内部交易对方支
付第五期交易价款 12,985,928.63 元。
(3)自数字科技受让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数字科技应向前海股权、华宇科创、幸福一号、中原前海、朗润创新一次性全额
支付交易价款(合计 62,140,713.76 元)。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完成日(即标的公司 60.00%股权变更为数字科技持有
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下称“交割完成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间”)
的收益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由交割完成日后的标的公司股东按其持股
比例享有;过渡期间内标的公司出现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由交易
对方按持股比例分别承担,各交易对方应按照其持股比例分别以现金方式自审计
机构确认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各自承担的亏损部分全额向数字科技补足。
各方同意,标的公司截至交割完成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交割完成日后的标
的公司股东享有。
(1)业绩承诺
法律意见书
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 2025 年、2026 年、2027 年的实际净利润(经上市
公司及数字科技指定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合并报
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2,840 万元、3,240 万元。
(2)业绩承诺补偿
在承诺期限内的各个会计年度内,索辰科技、数字科技应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的实际净利润情况出具专项
审核报告,以确定在上述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各年度实际净利润。
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如标的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
润数低于当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承诺方应以现金方式承担补偿责任。
在承诺期限内的各个会计年度内,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度承诺净利润–
当年度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总和×100%]×全部标
的资产交易价款(1.92 亿元)。在计算的当年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 0 时,按
各业绩承诺方按照其截至《股权收购协议》签署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占全
部业绩承诺方截至《股权收购协议》签署日合计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分别
承担补偿责任,马国华对全部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马国华持有的现金不足以覆盖其应承担的补偿金额,马国华应根据监管
机构及上市公司要求的方式出售持有的股票及其他资产,用获得的现金支付剩
余补偿金额。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如标的公司 2025 年、2026 年、2027 年累计实现的
实际净利润总额超过前述三年承诺净利润总额的,就超出承诺净利润部分,奖
励接收人可按如下方式从标的公司处获取奖励:
奖励接收人可获取的超额业绩奖励=(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总额–承诺净
法律意见书
利润总额)×60%;其中:
标的公司现有的核心管理人员可获取的超额业绩奖励=(累计实现的实际净
利润总额–承诺净利润总额)×55%;
标的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可获取的超额业绩奖励=(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
润总额–承诺净利润总额)×5%;
奖励接收人获得的超额业绩奖励金额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价格的 20%。
依据约定计算的奖励金额系税前奖励金额,奖励接收人因接受奖励所需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标的公司代扣代缴。
超额业绩奖励的奖励接收人名单及其对应的奖励金额,由标的公司董事会
拟定后报上市公司及数字科技备案。
马国华应自交割完成日起 12 个月内(该等期限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期间、上市公司停牌期间等,则相应截止日期顺延),
将不低于 2,400 万元(以下简称“股票增持价款”)的自有资金用于通过协议转
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增持索辰科技股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上市公司、数字科技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马国华增持
该等股票总数量视成交时的市场价格而定。马国华以股票增持价款增持取得的索
辰科技股票,在达到《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解锁条件以前,不得转让或设置任
何形式的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质押、收益权转让等)。该等股票将根据
马国华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分 2 年进行解锁:(1)自 2026 年度业绩补偿义务
(若有)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或(无补偿义务情形下)自 2026 年度业绩承诺专
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马国华有权解锁股票增持价款 50%所对应的股票;
(2)
股票。
法律意见书
如马国华未如约履行《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股票增持及限制转让、设置权
利负担安排,则马国华应向数字科技支付股票增持价款金额 20%即 480 万元的
违约金,且支付违约金不免除马国华纠正并继续履行《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安排
的义务。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上市公司披露承诺期最后一年年度报告前或
当日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承诺年度内已补偿现金
金额>0,则就该等差额部分,业绩承诺方应就该等差额部分以现金形式向数字
科技另行补偿。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
评估值并扣除自交割完成日至减值测试基准日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
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各业绩承诺方按照其截至《股权收购协议》签署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占全
部业绩承诺方截至《股权收购协议》签署日合计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分别
承担补偿责任,马国华对全部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收购标的公司 60%股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基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经审计的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财务数据以及本
次交易作价情况,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占上市公
项目 标的公司 上市公司 交易金额 选取指标
司比重
资产总额 26,042.50 307,047.11 资产总额 8.48%
资产净额 811.19 285,404.30 交易金额 6.73%
营业收入 21,747.61 37,881.33 - 营业收入 57.41%
注: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口径;资产总额与资产净额相应指标占比,系按照
成交金额和标的公司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孰高原则,与上市公司相应指标对比而成。
法律意见书
如上表所示,标的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
超过 50%,因此本次交易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以现金作为对价支付方式,不涉及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亦
不属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
的情况,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
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和《股权收购协议》,本次交易涉及的主体包
括索辰科技及其子公司数字科技,以及交易对方马国华、田晓亮、林威汉、王琳、
谷永国、前海股权、华宇科创、幸福一号、中原前海、朗润创新。
(一)索辰科技
根据索辰科技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企信网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索辰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85643574Y
法律意见书
法定代表人 陈灏
注册资本 8,910.8784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成立日期 2006 年 2 月 24 日
营业期限至 2006 年 2 月 24 日至长期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
经营范围 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索辰科技发布的定期报告及相关公告文件,索辰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为陈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陈灏直接持有索辰科技 23,778,487
股,占索辰科技总股本的 26.68%;通过宁波辰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普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索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间接控制索辰科技股份 14,819,739 股,占索辰科技总股本的 16.63%,
合计控制索辰科技总股本的 43.31%,可以对索辰科技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陈灏推荐及其提名的董事席位合计过半数,能够对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陈灏为索辰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索辰科技控
制权未发生变更。
根据索辰科技的工商登记档案、相关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信网的公
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索辰科技的主要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设立情况
上市公司系由索辰有限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 年 4 月 1 日出具的《审计报
告》(天健审[2020]1945 号),截至审计基准日 2019 年 10 月 31 日,索辰有限
法律意见书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 219,404,710.84 元。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1 日出具的《上海索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
的该公司相关资产及负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坤元评报[2020]123 号),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10 月 31 日,索辰有限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和评估基准日,以索辰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将索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将索辰有限净资产 219,404,710.84 元按照 1:0.1368 的比例折合为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 3,000.00 万元,净资产折股后超出注册资本的 189,404,710.84 元计
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共计 3,000.00 万股,由公
司 24 名发起人以各自在索辰有限中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份,出资比例不变。同日,索辰有限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上海索辰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辰科技设立的相关决议,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及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并通过了公司章程、筹办情况的报告等相关议案。
市市监局向索辰科技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中汇会专[2021]7495 号),由于公司预计很可能取
得足够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
额,因此,公司对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递延收益、未
弥补亏损等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追溯调整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
法律意见书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股改净资产与折股比例的
议案》,确认索辰有限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止的经审计账面净资产由
变更为:公司全体发起人以 2019 年 10 月 31 日经中汇调整后的账面净资产额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为 3,000 万元;净
资产折股后超出注册资本部分均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各发起人以各自
在索辰有限中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资比例不
变。
了《关于审议<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
明>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股改净资产与折股比例的议案》。同日,索辰有限
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审验,截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索辰科技已收到全体股东拥有的索辰有限截至
案,将收到的净资产折合股份总数 3,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总计股本人民币
索辰科技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数量(万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股)
北京聚信数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法律意见书
持股数量(万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股)
杭州伯乐中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宁波赛智韵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上海索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北京国鼎实创军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苏州工业园区明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海宁东方大通慧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顶赢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合计 3,000.0000 100.00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461 号《关于同意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 10,333,4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5.56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53,746.97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2,172.06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1,574.91 万元。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注册
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4,133.34 万元。
中汇对首次公开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中汇会验
[2023]3083 号《验资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单位:万股
发行前 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比
号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例
宁波辰识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普辰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聚信数维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伯乐中赢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赛智韵升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
合伙)
上海旸谷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国开科技创业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律意见书
发行前 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比
号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例
上海索汇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国鼎实创军融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福余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同合鑫科技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海南融发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舟山瀚理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南京锦玉满堂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朗盛千汇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明昕股权
伙)
海宁东方大通慧鑫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顶
(有限合伙)
北京佳贝华诚科技有限
公司
上海航空产业股权投资
伙)
上海建辕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3,100.0000 100.00 100.00
法律意见书
(3)上市后历次股本变更
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9 日、2023 年 5 月 31 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
司总股本 4,133.3400 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8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20.0010 万元,转增
上市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实施完成。上市公司注册资本相应由原来的人民币 4,133.3400 万元增加至人民
币 6,117.3432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4,133.3400 万股增加至 6,117.3432 万股。
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2024 年 5 月 16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
股本 6,117.3432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80 元(含税),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60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307.7030 万元,转增
上市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实施完成。公司注册资本相应由原来的人民币 6,117.3432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索辰科技是依法成立、
有效存续并于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法律意见书
(二)数字科技
根据数字科技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数字科
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索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7MACRK0U97F
法定代表人 陈灏
注册资本 24,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1199 弄 8 号 29 层
成立日期 2023 年 8 月 2 日
营业期限至 2023 年 8 月 2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
经营范围
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数字科技的现有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24,000 100.0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数字科技是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不存在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马国华、田晓亮、林威汉、王琳、谷永国、前海股权、
华宇科创、幸福一号、中原前海、朗润创新。
法律意见书
马国华,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马国华直接持有力控元通 49.3584%的股权。
田晓亮,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田晓亮直接持有力控元通 6.6302%的股权。
林威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林威汉直接持有力控元通 4.2229%的股权。
王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230604197212******,
住址为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王琳直接持
有力控元通 3.4330%的股权。
谷永国,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日,谷永国直接持有力控元通 2.1179%的股权。
根据前海股权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信网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海股权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507326P
法律意见书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 2,850,000 万元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主要经营场所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11 日
合伙期限 201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1 日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创业
投资业务;股权投资;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代理其他创业投
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业
务;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
经营范围 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投资顾问与策划;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
限制项目);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
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企业管理策划。(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
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海股权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占合伙企业权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万元) 益比例(%)
深圳市中科鼎鑫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富华金灿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富华金盛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
公司
法律意见书
认缴出资额 占合伙企业权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万元) 益比例(%)
深圳市龙华区引导基金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致诚长泰肆号(深圳)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深圳市安林珊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
金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通智汇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
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
公司
徐州金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法律意见书
认缴出资额 占合伙企业权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万元) 益比例(%)
北京首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
石家庄蓝天环境治理产业转型
基金有限公司
天津未来科技产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深圳市中孚泰文化集团有限公
司
深圳市广顺展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
合计 2,850,000.00 100.0000 -
经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的公示信息,前
海股权已于2016年4月27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
SE8205),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30546。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信网的公示信息,前海股权
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律意见书
根据华宇科创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信网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宇科创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州华宇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K9G10K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 13,500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广州市黄埔区九佛建设路 333 号 101 房之 51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华宇科创私募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余晴燕)
成立日期 2018 年 12 月 7 日
合伙期限 2018 年 12 月 7 日至 2026 年 12 月 6 日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股权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宇科创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占合伙企业权益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万元) 比例(%)
北京华宇科创私募基金投
资有限公司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
北京曦和创新科技中心
(有限合伙)
合计 13,500.00 100.0000 -
经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的公示信息,华
宇科创已于2019年5月6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
SEY707),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北京华宇科创私募基金投资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2493。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信网的公示信息,
华宇科创的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根据幸福一号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信网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幸福一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名称 北京幸福远见一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CAJL922A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 1,300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 103 楼 14 层 B 座 1410
执行事务合伙人 显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3 年 2 月 22 日
合伙期限 2023 年 2 月 22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安全
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咨询策划服务;
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幸福一号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占合伙企业权益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万元) 比例(%)
显龙科技(北京)有限公
司
合计 1,300.00 100.0000 -
根据幸福一号的调查表,幸福一号系合伙人之间基于合作投资意向以自有资
金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企业。幸福一号的合伙
人均以其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或受让取得该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份额,不存在以
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亦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不需要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经本所
律师查询企信网的公示信息,幸福一号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中原前海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信网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原前海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MA46270C8A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 564,000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明理路正商木华广场 3 号楼 310-5 室
前海方舟(郑州)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
靳海涛)
成立日期 2018 年 11 月 20 日
合伙期限 2018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1 月 20 日
经营范围 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原前海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占合伙企业权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元) 益比例(%)
前海方舟(郑州)创业投
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中移和创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
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
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农业投资集团私募基
金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认缴出资额(万 占合伙企业权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元) 益比例(%)
青岛城投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郑州兴郑产业投资有限公
司
青岛海发科技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
济源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
郑州二七星熠投资有限公
司
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
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深圳市安林珊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深圳市广顺盛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烟台芝罘财金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
青岛天一丰和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山东黎鸣股权投资有限公
司
山东富丰泓锦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
合计 564,000.00 100.0000 -
经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的公示信息,中
法律意见书
原前海已于2019年4月1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
SGE037),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30546。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信网的公示信息,中原
前海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朗润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信网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朗润创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朗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74734286A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500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21 号二层 2-1-3
法定代表人 张杰
成立日期 2005 年 4 月 26 日
合伙期限 2005 年 4 月 26 日至无固定期限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工程和
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产品设计;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
(企
经营范围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朗润创新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元)
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
有限公司
合计 1,500.00 100.0000
根据朗润创新的调查表,朗润创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不
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规
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法律意见书
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信网的公示信息,朗润创新的登记
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等5名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
资格。
海及朗润创新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其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
格。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标的公司的机构股东已履行完毕内部审批程序,标的公司自然人股东无需履
行其他批准程序。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索辰科技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
法律意见书
结合本次交易的《股权收购协议》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
易尚需经过上市公司股东会的批准批注审议同意本次交易批准。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程序,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须取得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易对方马国华、田晓亮、林威汉、王琳、谷永国、前海股权、华宇科创、幸福一
号、中原前海、朗润创新以及力控飞云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了本次交易
方案、交易价格支付、交割及过渡期间损益、业绩承诺、业绩承诺补偿、减值测
试、超额业绩奖励、人员安排等内容。
因此,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收购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并对签约各方具有
约束力。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力控元通 60%股权,标的公司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市监局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
程,力控元通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力控元通科技有限公司
曾用名 北京精诚高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法定代表人 马国华
注册资本 2,273.3335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律意见书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 1 号楼 4 层 436、438
登记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监局
成立日期 2011 年 4 月 12 日
营业期限至 2031 年 4 月 11 日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信设备销售;工程技术服务
(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机械设备销售;日用品批发;
软件销售;日用杂品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研
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
经营范围
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力控元通的现有出资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合计 2,273.33350 100.00
法律意见书
(二)历史沿革
力控元通的主要历史沿革如下:
[2011]第 0003519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北京精诚高维科技有限公
司的名称获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核准。
(2011)第 A-0007 号”《验资报告书》,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1 月 24 日,精
诚高维已收到股东马国华、刘成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 万
元,均以货币方式出资。
约定由刘成、马国华共同出资设立精诚高维,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
由北京工商局海淀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精诚高维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110108013758181
法定代表人 刘成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 33 号西区综合楼二层 209 房
登记机关 北京工商局海淀分局
成立日期 2011 年 4 月 12 日
营业期限至 2031 年 4 月 11 日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经济贸易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
械设备、日用品、文化用品。(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法律意见书
精诚高维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0 100.00
精诚高维 6.37%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6.37 万元)转让给马国华;同意精诚高维注
册资本由人民币 100 万元增加至 268 万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68 万元,
其中马国华新增出资人民币 76.88 万元,林威汉新增出资人民币 37.52 万元,田
晓亮新增出资人民币 24.12 万元,王琳新增出资人民币 16.08 万元,谷永国新增
出资人民币 10.72 万元,刘林新增出资人民币 2.68 万元;同意就上述决议事项修
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协议书》,约定股东刘成将其持有 6.37%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6.37 万元)按照 1
元/1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股东马国华。
续,并取得由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精诚高维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268.00 100.00
本由人民币 268 万元增加至 818 万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550 万元,其中
马国华新增出资人民币 368.50 万元,谷永国新增出资人民币 22.00 万元,林威汉
新增出资人民币 77.00 万元,田晓亮新增出资人民币 49.50 万元,王琳新增出资
人民币 33.00 万元;同意就上述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2012)第 A-0034 号”《验资报告书》,经审验,截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精
诚高维已收到股东马国华、林威汉、田晓亮、谷永国、王琳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550 万元,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增资后实收资本 818 万
元。
由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精诚高维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818.00 100.00
法律意见书
京力控元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控元通”)0.33%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万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82 万元,其中马国华新增出资人民币 54.94 万
元,林威汉新增出资人民币 11.48 万元,田晓亮新增出资人民币 7.38 万元,王琳
新增出资人民币 4.92 万元,谷永国新增出资人民币 3.28 万元;同意就上述决议
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协议书》,约定股东刘林将其持有 0.33%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68 万元)按照 1
元/1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股东马国华。
(2013)第 0004 号”《验资报告书》,经审验,截至 2013 年 1 月 21 日,力控
元通已收到股东马国华、林威汉、田晓亮、谷永国、王琳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
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82 万元,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增资后实收资本 900 万元。
续,并取得由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力控元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变更为北京力控科技科技有限公司。
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北京力控元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获得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核准。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900.00 100.00
的力控元通 2.6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3.3722 万元)转让给马国华,同意林威
汉将其持有的力控元通 0.3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3.1395 万元)转让给田晓亮,
同意林威汉将其持有的力控元通 0.23%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093 万元)转让给
王琳,同意林威汉将其持有的力控元通 0.16%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3953 万元)
转让给谷永国;同意力控元通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900 万元增加至 1,200 万元,本
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 万元,其中马国华新增认缴出资额 245.1220 万元,
田晓亮新增认缴出资额 32.9268 万元,王琳新增认缴出资额 21.9512 万元;同意
就上述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资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力控元通部分股权按照 1 元/1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分别
转让:向马国华转让 2.6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3.3722 万元,作价 23.3722 万
元),向田晓亮转让 0.3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3.1395 万元,作价 3.1395 万元),
向王琳转让 0.23%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093 万元,作价 2.093 万元),向谷永
国转让 0.16%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3953 万元,作价 1.3953 万元)。
续,并取得由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力控元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200.0000 100.00
本由人民币 1,200 万元增加至 2,000 万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800 万元,
其中力控飞云新增认缴出资 505.00 万元,马国华新增认缴出资 250.5867 万元,
田晓亮新增认缴出资 33.6608 万元,谷永国新增认缴出资 10.7525 万元;同意就
上述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得由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力控元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2,000.0000 100.00
科创;同意力控元通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000 万元增加至 2,133.3334 万元,华宇
法律意见书
科创认购本次全部新增股本 133.3334 万元;同意就上述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
根据标的公司及当时股东与华宇科创签署的《关于北京力控元通科技有限公
司之投资协议》,华宇科创以人民币 2,00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由北京市海淀区市监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力控元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号
合计 2,133.3334 100.00
民币 2,133.3334 万元增加至 2,266.6668 万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33.3334
万元,其中前海股权新增认缴出资 100.00005 万元,中原前海新增认缴出资
根据标的公司及当时股东与前海股权、中原前海签署的《关于北京力控元通
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前海股权以人民币 1,50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
册资本 100.00005 万元,对应投资后约 4.41%的股权;中原前海以人民币 500 万
法律意见书
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33.33335 万元,对应投资后约 1.47%的股权,溢价
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由北京市海淀区市监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力控元通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合计 2,266.66680 100.00
创新;同意力控元通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266.6668 万元增加至 2,273.3335 万元,
朗润创新认购本次全部新增股本 6.6667 万元;同意就上述决议事项修改《公司
章程》相关条款。
根据标的公司及当时股东与朗润创新签署的《关于北京力控元通科技有限公
司之投资协议》,朗润创新以人民币 10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6.6667
万元,对应投资后约 0.29%的股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法律意见书
得由北京市海淀区市监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力控元通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合计 2,273.33350 100.00
资、基石慧盈、基石信创、群力成事、紫京百创、工大科创、鉴诚投资、海南新
融、新桥宏盛;同意力控元通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273.3335 万元增加至 2,717.8302
万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444.4967 万元,其中赋实投资新增认缴注册资本
册资本 59.8246 万元,群力成事新增认缴注册资本 58.6281 万元,紫京百创新增
认缴注册资本 32.9035 万元,工大科创新增认缴注册资本 29.9123 万元,鉴诚投
资新增认缴注册资本 11.9649 万元,海南新融新增认缴注册资本 5.9825 万元,新
桥宏盛新增认缴注册资本 5.9825 万元;同意就上述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
法律意见书
根据标的公司及当时股东与赋实投资、基石慧盈、基石信创、群力成事、紫
京百创、工大科创、鉴诚投资、海南新融、新桥宏盛签署的《关于北京力控元通
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赋实投资以人民币 6,00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
册资本 179.4737 万元,对应投资后约 6.60%的股权;基石慧盈以人民币 2,000 万
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59.8246 万元,对应投资后约 2.20%的股权;基石
信创以人民币 2,00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59.8246 万元,对应投资后
约 2.20%的股权;群力成事以人民币 19,60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32.9035 万元,对应投资后约 1.21%的股权;工大科创以人
民币 1,00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29.9123 万元,对应投资后约 1.10%
的股权;鉴诚投资以人民币 40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11.9649 万元,
对应投资后约 0.44%的股权;海南新融以人民币 20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
资本 5.9825 万元,对应投资后约 0.22%的股权;新桥宏盛以人民币 200 万元认购
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5.9825 万元,对应投资后约 0.22%的股权;溢价部分计入
资本公积。
得由北京市海淀区市监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力控元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2,717.83020 100.00
合、神州绿盟、广州城凯、黄埔智造、鸿鹄壹号、海创智链、京福资管;同意力
控元通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717.8302 万元增加至 2,969.762924 万元,本次新增注
册资本人民币 251.932724 万元,其中国投创合新增认缴注册资本 85.251492 万
元,神州绿盟新增认缴注册资本 44.487427 万元,广州城凯新增认缴注册资本
缴注册资本 28.417164 万元,海创智链新增认缴注册资本 28.417164 万元,京福
资管新增认缴注册资本 8.525149 万元;同意就上述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
根据标的公司及当时股东与国投创合、神州绿盟、海创智链、广州城凯、黄
埔智造、鸿鹄壹号、京福资管签署的《关于北京力控元通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
议》,国投创合以人民币 3,00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85.251492 万元,
对应投资后约 2.87%的股权;神州绿盟以人民币 1565.512548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
法律意见书
新增注册资本 44.487427 万元,对应投资后约 1.50%的股权;广州城凯以人民币
股权;黄埔智造以人民币 1,00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28.417164 万元,
对应投资后约 0.96%的股权;鸿鹄壹号以人民币 1,00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
册资本 28.417164 万元,对应投资后约 0.96%的股权;海创智链以人民币 1,00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28.417164 万元,对应投资后约 0.96%的股权;
京福资管以人民币 30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8.525149 万元,对应投
资后约 0.29%的股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由北京市海淀区市监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力控元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认缴出资额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号 (万元)
法律意见书
序 认缴出资额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号 (万元)
合计 2,969.762924 100.00
福一号成为公司新股东;同意股东华宇科创将其持有的力控元通 1.1818%股权
(对应注册资本 35.0972 万元)转让给幸福一号;同意力控元通注册资本由人民
币 2,969.762924 万元增加至 3,239.741372 万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广州华宇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将其持有的力控元通 1.08%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法律意见书
根据标的公司及当时股东与中石化资本签署的《关于北京力控元通科技有限
公司之投资协议》,中石化资本以人民币 10,00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
本 269.978448 万元,对应投资后约 8.33%的股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得由北京市海淀区市监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力控元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认缴出资额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号 (万元)
法律意见书
序 认缴出资额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号 (万元)
合计 3,239.741372 100.00
本、工大科创、基石慧盈、基石信创、鉴诚投资、群力成事、新桥宏盛、紫京百
创、海南新融、赋实投资、神州绿盟、广州城凯、黄埔智造、国投创合、鸿鹄壹
号、京福资管与海创智链退出股东会;同意减少注册资本 966.407872 万元,由中
石化资本等前述 17 名股东减少其持有的力控元通全部出资额;同意就上述决议
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力控元通已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在北京市市监局“北京市企业服务 e 窗通平
台”上发布了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根据标的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自该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未有债权人要求力控元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马国华、田晓亮、林威汉、王琳、谷永国、力控飞云(以下简称“创始股东”)
与工大科创、基石慧盈、基石信创、鉴诚投资、群力成事、新桥宏盛、紫京百创、
海南新融、赋实投资、神州绿盟、广州城凯、黄埔智造、国投创合、鸿鹄壹号、
京福资管与海创智链(以下合称“16 位历史股东”)、中石化资本、朗润创新、
法律意见书
幸福一号就上述减资事项签署了《关于力控元通科技有限公司向部分股东进行股
权回购的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
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中石化资本
所持力控元通的股权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并由力控元通以挂牌价
格完成摘牌。
根据《回购协议》,其余 16 名历史股东的回购价格依据各轮投资协议中约定
的统一公式确定,即:
回购价款=投资本金+投资本金自实际交付之日起至投资本金支付之日止,按
年化 8%复利计算的收益。
得由北京市海淀区市监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力控元通的现有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2,273.33350 100.00
(1)《回购协议》关于“优先参与融资”的约定
法律意见书
《回购协议》第 3.1 条约定:“本协议任一甲方投资人(16 位历史股东),
在公司完成减资后,再启动新一轮股权融资时,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公司股权
投资的权利。”第 3.5 条进一步约定:“甲方(16 位历史股东)因公司及创始股
东未按本协议履行相关义务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甲方为维护权
利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应由公
司及创始股东连带承担。”
根据标的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 16 位
历史股东均未就本次交易主张行使上述优先参与投资的权利,亦未据此提出任何
损失赔偿请求。
此外,《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公司已签署
并正在履行的《关于力控元通科技有限公司向部分股东进行股权回购的协议》
(以
下简称“《回购协议》”)项下不存在任何已主张或潜在的争议、纠纷、索赔、
行政处罚、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若因《回购协议》之订立、履行、解释、
违约、无效、撤销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等原因,导致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交割完
成日前或交割完成日后遭受或产生任何负债、损失、费用、罚金、利息、违约金、
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评估费、税款增加、声誉损失或其他任何形
式的损失,收购方有权书面要求业绩承诺方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标的公司及其子
公司因此产生的全部支出及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且该补偿义务不因已披露而免
除。”
(2)马国华因回购权触发对幸福一号进行补偿
科创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以人民币 1,300 万元受让华
宇科创持有的北京力控元通科技有限公司 1.08%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35.0972 万
元,“标的股权”),并承继华宇科创在 2019 年 12 月 5 日《北京市力控元通科
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投资协议(2019 年 12 月)》”)项下的全部股
东权利义务;该 1,300 万元对价中超出华宇科创原始投资成本 526.4573 万元的
法律意见书
金额的计算基数。
马国华据此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诺:一旦《投资协议(2019 年 12
月)》约定的回购或清算事件触发,其应在收到幸福一号书面通知(含提起诉讼)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向幸福一号支付上述 773.5427 万元及按年化 8%计
算的资金占用费(自幸福一号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计至足额清偿之日
止),该支付义务独立于《投资协议(2019 年 12 月)》的履行情况,且不设任
何前置条件。
《承诺函》项下的触发条件已于 2024 年末成就,幸福一号已提出主张,马国
华已部分履行支付义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马国华已向幸福一号支付
(三)主要资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共计6个,标的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信息如下:
(1)三维力控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市监局 2022 年 10 月 20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书出具之日,三维力控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三维力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43340209F
法定代表人 马国华
注册资本 1,08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 1 号楼 4 层 410
法律意见书
登记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监局
成立日期 2002 年 9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2002 年 9 月 29 日至 2032 年 9 月 28 日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
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
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三维力控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合计 1,080.00 100.00
三维力控历史投资人存在使用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元,其中,马国华以知识产权出资认购新增的 106.95 万元注册资本,刘波以知识
产权出资认购新增的 65.68 万元注册资本,林威汉以知识产权出资认购新增的
刘林以知识产权出资认购新增的 13.37 万元注册资本,谷永国以知识产权出资认
购新增的 11.62 万元注册资本,王琳以知识产权出资认购新增的 3.50 万元注册资
本,吴浩峰以知识产权出资认购新增的 22.61 万元注册资本。
产评估报告书》(华源总评字(2008)第8040号),经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08
年5月14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力控实时数据库采集管理系统技术”评
估价值为人民币290万元。
浩峰分别与三维力控签订财产转移协议书,将马国华、刘波、林威汉、田晓亮、
法律意见书
刘林、谷永国、王琳、吴浩峰共同持有的对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力控实
时数据库采集管理系统技术”的所有权转移给三维力控。
(普变验字(2008)
第0068号),截至2008年5月6日,公司已经收到马国华、刘波、林威汉、田晓亮、
刘林、谷永国、王琳、吴浩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290
万元。
由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三维力控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20.00 100.00
加至 1,020 万元,其中,王琳以知识产权出资认购新增的 5.26 万元注册资本,以
货币出资认购新增的 0.99 万元注册资本;刘林以知识产权出资认购新增的 5.00
万元注册资本;吴浩峰以知识产权出资认购新增的 21.74 万元注册资本;马国华
以货币出资认购新增的 34.20 万元注册资本,以知识产权出资认购新增的 176.01
万元注册资本;刘波以知识产权出资认购新增的 98.81 万元注册资本,以货币出
法律意见书
资认购新增的 18.67 万元注册资本;谷永国以货币出资认购新增的 3.30 万元注册
资本,以知识产权出资认购新增的 17.49 万元注册资本;林威汉以知识产权出资
认购新增的 61.21 万元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认购新增的 11.57 万元注册资本;
田晓亮以货币出资认购新增的 7.27 万元注册资本,以知识产权出资认购新增的
“eForceCon工业自动化组态软件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书》(华源总评字(2010)
第8162号),马国华、刘波、林威汉、田晓亮、刘林、谷永国、王琳、吴浩峰共
同持有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eForceCon工业自动化组态软件技术”,在
浩峰分别与三维力控签订财产转移协议书,将上述股东共同持有的知识产权——
非专利技术"eForceCon工业自动化组态软件技术"所有权转移给三维力控。
(2010)第A-0033号),确认截至2010年8月26日止,三维力控已收到马国华、
刘波、林威汉、田晓亮、刘林、谷永国、王琳、吴浩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由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三维力控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20.00 100.00
为避免相关非专利技术是否涉及职务成果的潜在争议、确保三维力控实缴出
资充足,三维力控唯一股东力控元通已于 2025 年 6 月 15 日作出书面决定:自愿
主动投入与非专利技术出资注册资本等额的资金 714 万,主动投入资金一次性全
额计入资本公积,注册资本不变;同时明确声明两项技术仍归三维力控完整所有,
权属清晰。该等投入资金由以技术出资的历史股东按原出资比例自愿承担,其中
对已从标的公司离职、难以联络的历史股东所涉金额,由马国华自愿承担并支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控元通已向三维力控足额支付 714 万元。
(2)力控华康
根据北京市丰台区市监局 2023 年 10 月 27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书出具之日,力控华康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力控华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697711602J
法定代表人 谷永国
注册资本 1,188.1579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十七区 18 号楼 2 层 202-177 号
登记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市监局
成立日期 2009 年 11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09 年 11 月 25 至 2029 年 11 月 24 日
经营范围 软件开发;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软件、计算机及辅助设备、
法律意见书
电子产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控华康股权结构如下:
序 认缴出资额(万 认缴出资比例
股东
号 元) (%)
力控康云商贸(北京)中心(有限合
伙)
合计 1,188.1579 100.00
注:2025 年 9 月 28 日,马国华与力控元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力控华康
给力控元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控华康已就该次股权转让向登记机关提交工商
变更申请,相关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力控华康历史投资人存在使用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万元,由股东三维力控以知识产权出资 125 万元,李伟以知识产权出资 5 万元,
马国华以知识产权出资 165 万元,张军海以知识产权出资 50 万元,张艳以知识
产权出资 5 万元,变更后实收资本为 500 万元。
华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华源总评字(2009)
第8220号),“李伟、马国华、张军海、张艳、三维力控所持有的知识产权——
非专利技术‘psafetyLink工业网络安全防护网关系统V2.0技术’,在2009年12月
康签署《财产转移协议书》,约定李伟、马国华、张军海、张艳、三维力控分别
将其在公司入资时认缴出资的 5 万元、165 万元、50 万元、5 万元及 125 万元知
识产权——非专利技术(psafetyLink 工业网络安全防护网关系统 V2.0 技术)出
资转移到力控华康账户内。
法律意见书
到李伟、马国华、张军海、张艳、三维力控缴纳的非专利技术出资 350 万元。累
计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
续,并取得由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非专利技术出资后,力控华康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00.00 100.00
为避免相关非专利技术是否涉及职务成果的潜在争议、确保力控华康实缴出
资充足,力控华康股东会已于 2025 年 9 月 27 日作出股东会决议:现股东马国
华、力控康云商贸(北京)中心(有限合伙)自愿主动投入与非专利技术出资注
册资本等额的资金合计 350 万元,主动投入资金一次性全额计入资本公积,注册
资本不变;同时明确声明该项技术仍归力控华康完整所有,权属清晰。该等投入
资金由以技术出资的历史股东按原出资比例自愿承担,其中对已从标的公司离职、
难以联络的历史股东所涉金额,由马国华自愿承担并支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马国华、力控康云商贸(北京)中心(有限合
伙)已向力控华康足额支付 350 万元。
(3)力控元申
根据上海市闽行区市监局 2024 年 8 月 12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律意见书
见书出具之日,力控元申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力控元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062576152M
法定代表人 马国华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 1855 号 B 幢 2 层 210
登记机关 上海闵行区市监局
成立日期 2013 年 2 月 28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2 月 28 日至 2063 年 2 月 27 日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基于
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设备批发;供应链管理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经营范围
工业设计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置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信
息安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控元申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合计 100.00 100.00
(4)力控元泽
根据陕西省西安市市监局 2025 年 3 月 3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意见书出具之日,力控元泽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西安力控元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4MA6TY2LE3A
法律意见书
法定代表人 麻江涛
注册资本 6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 72 号兰基中心 606 室
登记机关 陕西省西安市市监局
成立日期 2016 年 5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5 月 17 日至长期
计算机技术、工业自动化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器材、电子产品、
经营范围
工业自动化设备、仪器仪表、日用品、文化用品的销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控元泽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合计 600.00 100.00
(5)力控元融
根据成都市锦江区行政审批局 2021 年 12 月 8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510104MA7E4BDH67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检索,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控元融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成都力控元融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4MA7E4BDH67
法定代表人 张立波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路 318 号环球会广场写字楼 501 号
登记机关 成都市锦江区行政审批局
成立日期 2021 年 12 月 8 日
法律意见书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
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电子元
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网络设备销售;网
络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仪
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工业机器人销售;
经营范围 工业机器人制造【分支机构经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控元融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合计 500.00 100.00
(6)力控元通(杭州)
根据杭州市钱塘区市监局 2024 年 8 月 2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意见书出具之日,力控元通(杭州)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力控元通(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4MA2KLDB41H
法定代表人 陈晖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宝龙商业中心 30 幢 607 室托管 244
住所
号
登记机关 杭州市钱塘区市监局
成立日期 2022 年 2 月 11 日
法律意见书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
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
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5G 通信技
术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
经营范围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电子元器件批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
研发;网络设备销售;智能农业管理;智能水务系统开发;软件销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控元通(杭州)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合计 2,000.00 100.00%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
司未自有不动产权。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
司的租赁不动产权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租赁不动产权”部分。
根据力控元通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境内租赁不动产权存在以下瑕疵情形:
(1)部分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未取得/未能提供产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承租的 17 处租赁房屋的
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租赁房屋产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等租赁房
屋均用于办公、研发。前述情形的主要原因系出租方不配合提供、相关租赁房屋
法律意见书
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正在办理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的规定,若出租方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且
出租方未就房屋出租/转租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授权,则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收
回房屋而导致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该租赁房屋的风险。
赁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
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力控元通及其子公司租赁的部分房屋如未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相关租赁房屋存在被有权
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而导致力控元通及其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
(2)部分租赁房屋房产证记载的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控元通及其子公司承租的 4 处房屋存在产权
证书记载的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的情形,具体如下:
实
面积 产权
序 租赁 租赁期 际
承租人 出租人 位置 (㎡ 证用
号 用途 限 用
) 途
途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
东厦商
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2025.05
业管理 工业/
力控元 438 号宜化集团湖北 178.9 .08- 办
通 总部基地(全部自 8 2026.11 公
汉)有 用地
用)2 号新型厂房 2 .07
限公司
栋 1009 室
沈阳臻
跃供应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工业
力控元 .16- 办
通 2027.06 公
有限公 室 厂房
.15
司
法律意见书
实
面积 产权
序 租赁 租赁期 际
承租人 出租人 位置 (㎡ 证用
号 用途 限 用
) 途
途
申 宝德必 1855 号七宝德必易园 0 .20- 公
科技发 B 幢 210 2027.06
展有限 .30
公司
力控元
江北区凤澜路 89 号 1 .08- 办
幢 1 单元 30-2 2026.03 公
州)
.07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房屋不得出租;否则,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属于不得对外出租的情形
之一,出租方存在被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标的公司及其子
公司作为承租人不会因承租该等房屋而受到行政处罚,但存在无法继续承租该等
租赁房屋的风险。
(3)部分租赁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承租的 28 处租赁房屋均未办
理租赁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
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
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未依法办
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
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不影响房屋租
法律意见书
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承租方存在受到房地产
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力控元通出具的声明与承诺,(1)上述租赁房屋可替代性较强;(2)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因租赁房屋上述瑕疵受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3)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上述租赁不动产权的出租方、所有权人之
间亦不存在与上述租赁不动产权相关的争议纠纷。
此外,《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业绩承诺方承诺,将在交割后合理期限
内促使标的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就全部正在履行的租赁合同依法完成备案登记;
若因交割完成日前租赁房产瑕疵、未备案或其他原因导致行政处罚或无法持续使
用,数字科技有权书面要求业绩承诺方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标的公司及其分、子
公司因此产生的全部额外费用及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租赁不动产权瑕疵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
碍。
(1)商标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商标”部分。
(2)专利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三:专利”部分。
(3)软件著作权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四:软件著作
权”部分。
法律意见书
(4)作品著作权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拥有作品著作权。
(5)域名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经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的域名情
况如下:
序号 域名 注册人 审核日期 备案号
sunwayland-
lkys.com
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力控元通及其子公司
的电子及其他设备账面价值为 1,576,957.34 元,运输工具账面价值为 180,332.59
元。
(四)业务资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控元通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已取得的许可或
资质,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五:业务资质”部分。
(五)关联交易
法律意见书
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及力控元通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报告期内,标的
公司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上海中奕 125.17 172.59 -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力控元海 产品 12.97 - -
上海中奕 产品 35.08 42.91 -
上海中奕 专利技术 - 188.68 -
合计 - 48.05 231.59 -
(3)关联资产转让、债务重组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固定资产 - 4.27 -
上海中奕
其他 - 0.34 -
合计 - 4.61 -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马国华 77.00 2024/12/18 否
法律意见书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人数 9 9 9
在本公司领取报酬人数 9 9 9
报酬总额(万元) 187.59 407.68 495.00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日 日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账面余 坏账准 账面余 坏账准 账面余 坏账准
额 备 额 备 额 备
预付账款 力控元海 174.70 - - - - -
法律意见书
日 日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账面余 坏账准 账面余 坏账准 账面余 坏账准
额 备 额 备 额 备
力控元海 65.38 7.22 - - - -
应收账款
上海中奕 2.74 0.14 2.99 0.15 - -
其他应收
力控元海 0.016 0.0008 - - - -
款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力控元海 40.77 - -
应付账款 上海中奕 159.24 151.66 -
北京数动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 - 52.30
合同负债 力控元海 118.76 - -
其他流动
力控元海 15.44 - -
负债
马国华 318.75 826.85 1,227.05
林威汉 244.37 346.27 346.27
田晓亮 74.71 138.77 138.77
其他应付
谷永国 59.64 88.75 88.75
款
王琳 1.88 10.64 10.64
上海中奕 1.23 1.23 -
刘焱 0.30 0.30 0.30
(六)比较关联交易披露的其他交易
名称 与标的公司关系
肖江 系力控元海原少数股东
法律意见书
名称 与标的公司关系
标的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力控元海曾认缴湖南汇晶元海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汇晶元海科
技有限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
单位:万元
名称 交易内容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湖南汇晶元海科技 技术服务采
有限公司 购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名称 账面余 坏账准 账面余 坏账准 账面余 坏账准
额 备 额 备 额 备
其他应收
肖江 600.00 30.00 - - - -
款
湖南汇晶元
预付账款 海科技有限 - - 234.81 - - -
公司
湖南汇晶元
应付账款 海科技有限 - - 8.25 - - -
公司
款。
(七)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根据力控元通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企信网、信用中国、中
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信息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
控元通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对本次交易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
(八)标的资产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交易对方合法持有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
任何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权属纠纷,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权
利负担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任何限制标的资产转让的合同、协议
或约定,标的资产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其他任何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标的资产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力控元通的部分股权。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等
方面不会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使上市公司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人员安置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标的公司的全部债权
债务仍由标的公司享有或承担。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置
或转移事项,亦不涉及标的公司的人员安置问题。
八、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索辰科技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现阶段
法定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上市公司尚需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按照《重组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索辰科技就本次交易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法律意见书
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相关指标已达到《重组管理办法》
及《持续监管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根据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不存在导致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并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最近
三十六个月内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发生《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力控元通 60%的股份。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及标的公司的声明与承诺,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工业领域智能管控产品的研发、
销售,所属行业为 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细分行业为 I6513 应用软件开发。
业务不属于所列示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的划分,标的公司属于
“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I6513 应用软件开发”,不属于生态环境部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
[2021]45 号)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公共信用
法律意见书
报告及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
护部门的网站,报告期内亦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而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公共信用报告及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的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力控元通及其子公司未持有自有不动产权。报告期内,力控元通及其子公司不存
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重大行政处罚。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反垄断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本次交易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申报标准,
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的相关法律法规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从事各项生产经营业务不构成垄断行为,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反垄
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反垄断有关法律
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5)本次交易符合外商投资、对外投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标的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以及《重组报
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信网,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
司均为内资企业,亦未投资任何境外主体。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有关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外商投资、对外投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
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总股本及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本
次交易完成后,社会公众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占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本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5%,根据《上市规则》,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
上市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的要求。
本次交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
估结果双方协商定价。评估机构及相关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
各方均没有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根据本次交易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索辰科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依据标的资产评估值,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
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标的公司 60%股份。标的公司为合法设立、有
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
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
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
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其债权债务不会因本次交易产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
法律意见书
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
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本次交易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要求。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力控元通是一家国内领
先的工业软件产品及工业自动化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营业务聚焦于 SCADA 软件、
工业智能管控产品及工业数智化解决方案的研发、销售和服务。标的公司深耕工
业自动化领域 20 余年,秉持“实践驱动发展”的核心战略,构建了完整的工业
生产管控软件体系,致力于成为中国工业软件领域的实践引领者,为流程工业、
智能制造及关键基础设施领域的工业企业提供从底层设备数据采集到上层生产
管理决策的全生命周期数字化服务。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
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
的规定。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市公司仍将在业务、
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
的要求。
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组
织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健全。上市公司上述规范法人治理的措施不因本次交易而
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其健全有
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
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重组审核规则》《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条、《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上市规则》
第 11.2 条的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应当符合
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板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且与科创
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中目标公司所属行业为“I65 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I6513 应用软件开发”分类。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
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 23 号),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
之“1 新一代信息技术”之“1.3 新兴软件和新型信息技术服务”之“1.3.1 新兴
软件开发”。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行业分类属于科创板重
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科创板的行业定位要求。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有望在上市公司物理 AI 应用过程中
起到协同作用,同时在客户资源共享、交叉销售等方面开展合作,在油气、化工
等多个工业行业领域实现协同发展,对上市公司业务拓展、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具
有积极作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条、《重组审
法律意见书
核规则》第八条、《上市规则》第 11.2 条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的有关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材料、
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提供的材料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符合
《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就本次交易报批事项的
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
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交易对方拥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
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
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
定。
能力,其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
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
第(三)项的规定。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
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的实
质条件。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国泰海通持有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国泰海通具
备为索辰科技本次交易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
(二)法律顾问
根据中伦持有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中伦具备为索辰科技本次交易
担任法律顾问的资格。
(三)审计机构
根据中汇持有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中国证监会网站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信息,中汇具备出具与本
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的资格。
(四)备考审阅机构
根据中汇持有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中国证监会网站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信息,中汇具备出具与本
次交易相关的《备考审阅报告》的资格。
(五)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立信评估持有的《营业执照》、中国证件会公告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资产评估机构名录》及上海市财政局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出具的“沪财企备案
法律意见书
[2017]7 号”《上海市财政局备案公告》,立信评估具备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资产评估报告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
备考审阅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均具有必备的从事证券业务及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
的适当资格;除本次交易相关业务服务关系外,上述机构与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
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
十一、关于买卖证券情况的核查
针对本次交易事项,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事项,并依法公告《重大资产购买报告
书(草案)》。
索辰科技将在《重组报告书(草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
(2025 年 2 月 18 日)前六个月至《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
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并在
查询完毕后补充披露查询情况。本所律师将于查询结果出具后,就本次交易涉及
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程序,在取得尚需取得的批准或授权后即可实施。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收购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并对签约各方具有
法律意见书
约束力。
(五)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按照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依法办理权
属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会使上市公司产生新的同业竞
争。
(七)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与转移,亦不涉及人员安置问题。
(八)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索辰科技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现阶段必要
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九)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符
合《重组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具有合法的执业资质。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
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冯泽伟
经办律师:
李博然
经办律师:
聂翰林
年 月 日
法律意见书
附件一:租赁不动产权
产证是否齐 是否办理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租赁用途 位置 面积(㎡) 租赁期限
全 租赁备案
北京中农大创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北京中农大 2025.03.30-
新研修学院 创新研修学院 1 号楼 410 室 2026.03.29
北京中农大创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北京中农大 2025.03.29-
新研修学院 创新研修学院 1 号楼 411 室 2026.03.28
北京中农大创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北京中农大 2025.03.30-
新研修学院 创新研修学院 1 号楼 436、438 2026.03.29
北京中农大创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北京中农大 2025.02.07-
新研修学院 创新研修学院 1 号楼 440、442 2026.02.06
北京中农大创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北京中农大 2025.04.25-
新研修学院 创新研修学院 1 号楼 638 2026.04.24
北京中农大创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北京中农大 2025.04.25-
新研修学院 创新研修学院 1 号楼 610 2026.04.24
北京中农大创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北京中农大 2025.03.30-
新研修学院 创新研修学院 1 号楼 413、629-2 2026.03.29
中盐天津市长
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 8 号海泰信息 2023.11.01-
广场 B 座 11 层 1108、1109、1110 室 2026.11.30
司
西安易呈商业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 72 号兰 2024.05.01-
管理有限公司 基中心 605 室、606 号 2026.04.30
法律意见书
产证是否齐 是否办理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租赁用途 位置 面积(㎡) 租赁期限
全 租赁备案
区)高新街 217 号盈科广场 A 座商铺 2026.07.20
乌鲁木齐金丝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
司 A室
河南和昌物业 中原区中原中路 167 号和昌大厦 1505 2025.05.01-
服务有限公司 室 2027.04.30
东厦商业管理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
公司 部自用)2 号新型厂房 2 栋 1009 室
山西中泰开源 山西省太原市劲松街(路)3 号,电梯
限公司 间(商铺)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 2025.09.13-
北京翰纳维科 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京滨工业园 2025.09.20-
技有限公司 恒元道孔雀城底商 77-3 号二层 2026.09.19
沈阳臻跃供应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祝科街 33-2 号 2024.06.16-
司
济南木子筠环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贞观街 766 号尚 2023.07.17-
境咨询有限公 东企业公馆 6 号楼东户 1 楼 2026.07.16
法律意见书
产证是否齐 是否办理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租赁用途 位置 面积(㎡) 租赁期限
全 租赁备案
司
北京中农大创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北京中农大 2025.03.29-
新研修学院 创新研修学院 1 号楼 601 2026.03.28
北京中农大创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中国农大创 2024.12.11-
新研修学院 业园 1 号楼 621、623、625、627 2025.12.10
北京中农大创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北京中农大 2024.12.05-
新研修学院 创新研修学院 1 号楼 629 2025.12.04
南京市雨花台区绿都大道 4 号 741、 2024.09.15-
上海七宝德必
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 1855 号七宝德必 2024.06.20-
易园 B 幢 210 2027.06.30
公司
苏州得秋企业 苏州市西环路 1788 号新中森泰 1788 2025.03.04-
管理有限公司 科创发展中心 1 号楼 908 室 2026.03.03
上海莘至城置 2025.03.29-
业有限公司 2026.03.28
杭州迎创商务 2024.09.25-
服务有限公司 2026.09.24
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路 318 号环球都汇 2024.01.01-
广场写字楼 501 室 2026.12.31
力控元通 2025.03.08-
(杭州) 2026.03.07
法律意见书
注 1:1-4 项、10-11 项租赁物业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出具《北京建设大学天秀路 10 号校舍
房屋权属及用途证明》,确认:北京建设大学天秀路 10 号校舍权属归北京建设大学(现“北京中农大创新研修学院”)所有,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产权
证明正在办理,建筑合法,且不在拆迁范围内。天秀路 10 号 1、2、3 号楼地上各 6 层,用途为办公及商业配套。2022 年 3 月 1 日,北京中农大创新研修
学院出具《房屋权属及用途证明》,再次确认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农大国际创业园 1 号楼权属归其所有,用途为科研办公,建设手续完备,非违法
建设,不涉拆迁。
注 2:力控元通(杭州)通过其职工陈晖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力控元通(杭州)实际使用并支付租金及其他一切费用。
法律意见书
附件二:商标
序号 注册商标 商标权人 注册号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类别 取得方式
法律意见书
序号 注册商标 商标权人 注册号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类别 取得方式
法律意见书
序号 注册商标 商标权人 注册号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类别 取得方式
法律意见书
序号 注册商标 商标权人 注册号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类别 取得方式
注
法律意见书
序号 注册商标 商标权人 注册号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类别 取得方式
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控华康取得商标证书的第 3914576 号注册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
法律意见书
附件三:专利
序 专利类 权利取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号 型 得方式
一种数据存储和查询方法、装置、存储介质 发明专 原始取
及电子设备 利 得
发明专 原始取
利 得
一种序列化和反序列化方法、装置和电子设 发明专 原始取
备 利 得
发明专 原始取
利 得
基于图纸的路线生成方法、装置、电子设备 发明专 原始取
及存储介质 利 得
一种基于 SVG 的功能定义系统、方法及计算 发明专 原始取
机设备 利 得
发明专 原始取
利 得
发明专 原始取
利 得
一种基于数据库的数据融合方法、系统和电 发明专 原始取
子设备 利 得
发明专 原始取
利 得
法律意见书
序 专利类 权利取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号 型 得方式
能源的计量处理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及可 发明专 原始取
读存储介质 利 得
发明专 原始取
利 得
一种数据库事务处理方法、装置、电子设备 发明专 原始取
及存储介质 利 得
发明专 原始取
利 得
一种变量管理方法、程序产品、系统、装置 发明专 原始取
和存储介质 利 得
一种图形界面的组件关联方法、展示方法、 发明专 原始取
系统及装置 利 得
一种模板创建方法、调用方法、程序产品、 发明专 原始取
系统及装置 利 得
报警门限的确定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及可 发明专 原始取
读存储介质 利 得
一种监控方法、程序产品、系统、装置和可 发明专 原始取
读存储介质 利 得
基于 Java 语言的模型生成方法、装置、设备 发明专 原始取
及可读存储介质 利 得
三维模型的生成方法、三维图形的渲染方法、 发明专 原始取
装置及设备 利 得
法律意见书
序 专利类 权利取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号 型 得方式
H.264 格式的视频流转码方法及装置、设备及 发明专 原始取
介质 利 得
一种数据压缩方法、系统、电子设备及存储介 发明专 原始取
质 利 得
一种基于 N2N 技术的工业设备远程维护系统 发明专 原始取
及方法 利 得
一种基于队列的电表数据处理方法、系统及电 发明专 原始取
子设备 利 得
发明专 原始取
利 得
力控元
通、尤从 发明专 原始取
国、杨国 利 得
梁
发明专 原始取
利 得
发明专 原始取
利 得
发明专 原始取
利 得
数据存储方法、装置、设备、存储介质及程序 发明专 原始取
产品 利 得
法律意见书
序 专利类 权利取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号 型 得方式
数据存储方法、装置、设备、存储介质及程序 发明专 原始取
产品 利 得
发明专 原始取
利 得
防火墙双机热备系统、备用防火墙及状态处理 发明专 原始取
方法、装置 利 得
一种基于环保 212 协议的安全防护方法、
装置、 发明专 原始取
系统、终端及存储介质 利 得
一种基于 Modbus 协议的数据缓存方法、装置、 发明专 原始取
系统及存储介质 利 得
FTP 数据传输方法及装置、服务端和客户端的 发明专 原始取
信息交互系统 利 得
一种网闸通道控制方法、装置、计算机设备及 发明专 原始取
存储介质 利 得
发明专 原始取
利 得
一种基于 OPC 协议的状态链接维护方法、装 发明专 原始取
置及设备 利 得
法律意见书
附件四:软件著作权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力控元通 pSafetyLink 工业网络安全防护网关
系统
力控离散工业生产执行制造系统 MES 管理平
台
力控流程工业生产执行制造系统 MES 管理平
台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力控 eForceConOil 油气 SCADA 油气专业版
本软件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力控 F_MIOTPowerShovel 露天矿电铲数字化
平台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力控 F_MAIVideoAnalysis 煤矿 AI 视频分析
平台
力控 F_MIOTPCommonCon 自动化集中控制
系统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力控 FSuperReport 工业应用超级报表管理工
具
力控 FinforWorx-FAlarm 工业智能报警管理
平台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Industry Communication Gateway 基于 ARM
架构的工业通信网关系统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力控华康 pFieldComm 工业物联网数据采集
器系统
力控华康 pSafetyLink 工业网络安全防护网关
系统
力控华康工业安全网关 Modbus-InSql 断线缓
存驱动软件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力控华康 IN-GAPS 2000 工业安全隔离与信息
交换系统
力控华康 pSafetyLink 工业网络安全隔离网关
系统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力控华康工业安全网关 Modbus-InSql 断线缓
存驱动软件
力控华康 IN-GAPS 2000 工业安全隔离与信息
交换系统
力控华康 pSafetyLink 工业网络安全隔离网关
系统
力控工业自动化通用监控组态平台软件[简称:
力控]V2.0
PFieldComm 工业通讯协议自动转发系统
V1.0[简称:PFieldComm]
力控实时数据库采集管理系统 V3.0[简称:力
控]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力控 FCPower 电力电气监控组态软件
V7.0[简称:FCPower]
力控 pSpace 实时历史数据管理系统 V3.1[简
称:pSpace]
FC_IBMS 智能建筑综合管理平台软件[简
称:FC_IBMS]V1.0
FC_EIMP 能源 SCADA 综合管理平台软件[简
称:FC_EIMP]V1.0
FC_OIMP 油气 SCADA 综合管理平台软件[简
称:FC_OIMP]V1.0
基于 Linux 的力控实时数据库采集管理系统
V1.0
PFieldComm 工业通讯协议自动转发系统[简
称:PFieldComm]V5.0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三维力控基于 Linux 的力控实时数据库采集
管理系统软件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力控元通(杭
州)
力控元通(杭
州)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全称 首次发布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力控元通(杭
州)
力控元通(杭
州)
力控元通(杭
州)
力控元通(杭
州)
力控元通(杭
州)
力控元通(杭
州)
力控元通(杭
州)
力控元通(杭
州)
力控元通(杭
州)
法律意见书
附件五:业务资质
序
持证主体 证书编号 许可内容 发证机关 有效期至
号
(京)JZ 安许证字
【2023】053733
序
持证主体 证书编号 许可内容 发证机关 有效期至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