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
意见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辰科技”或“上市公司”或
“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马国华、田晓亮、林威汉、王琳、谷永国、
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广州华宇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幸福远见一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北京朗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北京力
控元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控科技”或“标的公司”)60%的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或“本次交易”)。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索辰科技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
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
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
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一)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二)受托经营、租赁
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三)接受附义务的资产
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全资子公司数字科技收购宁波麦思捷科技有限公司
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以股权转让方式收购宁波麦思捷科技有限公司 55%股权的议
案》,同意全资子公司上海索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 8,800 万元收购宁波
麦思捷科技有限公司 55%股权,交易对手方为宁波麦思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朱强
华、宁波麦思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曹跃云。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以上资产交易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不属于
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且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不属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同一或者相关资产,无需累计计算。
除上述交易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未
发生其他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左文轲 陈佳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