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本制度经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及经理层经营管理作用,建立有效的经理层成员
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经营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的全面实现,根
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大力度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1〕7 号),中国长安汽车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理层成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和总会计师。
第三条 薪酬管理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酬水平
与业绩考核结果、岗位职责紧密挂钩;
(二)年度激励与任期激励相结合:确保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业
绩持续增长,促进公司有质量、有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
公司党委会为经理层成员薪酬把关定向、前置审查机构,主要职
责为:
(一)对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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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听取、研究讨论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为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监控、指导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运行;
(三)审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运行中的重大或突发变化事项;
(四)审定经理层成员薪酬。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情况纳入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范围,对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必要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议事机构,其职责为制定经理
层成员薪酬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为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牵头组织部门,牵头组织开
展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方面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为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修订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经理层成员薪酬调研工作;
(三)执行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制度,负责其薪酬核算、发放及
调整。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标准
第十条 薪酬结构
经理层成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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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超额利润分享、中长期激励等构成。
第十一条 薪酬标准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主要依据经理层成员岗位的相对价
值、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工作经验、任职能力等因素确定。
经理层正职(总经理)基本年薪=董事长、党委书记基本年薪
经理层副职(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基本年薪=董事长、党委书
记基本年薪×80%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年度浮动收入,与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体现经理
层成员完成年度经营计划和目标的情况,依据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完成情况和个人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
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为 60%。
经理层人员的绩效年薪按董事长绩效年薪的 0-1.0 倍拉开差距。
经理层人员年度考核得分低于 80 分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
绩效考核系数为年度绩效考核对应的年薪系数,绩效考核系数=
年度绩效考核得分/100,具体如下:
年度考核得分对应考核系数
等级 分值区间 考核系数
A 分数≥95 分 1.0
B 90≤分数﹤95 0.8
C 80≤分数﹤90 0.6
D 分数﹤80 0
正职绩效年薪=董事长绩效年薪×考核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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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职绩效年薪
年度绩效考核得分
董事长绩效年薪 × 0.8 × M × N × 年度绩效考核得分 ≥ 80
= 同等级经理层人员绩效考核总得分
注:
(三)任期激励
任期激励是任期浮动收入,与任期目标考核结果挂钩,体现经理
层成员完成任期经营计划和目标的情况,依据任期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完成情况确定。
任期激励以任期内个人绩效年薪总和的 30%为基数,结合任期绩
效考核系数确定。
任期激励=任期内个人绩效年薪总和×30%×任期绩效考核系数
任期绩效考核等级 绩效考核系数
A 1.0
B 0.8
C 0.5
D 0
(四)专项奖励、超额利润分享、中长期激励按集团公司相关规
定执行,其中年度绩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超额利润
分享、专项奖励。
第四章 薪酬兑现
第十二条 薪酬兑现方式
基本年薪:按月按标准支付。
绩效年薪:采取月度预发与年度清算制度。每月预发标准与本单
位月度利润总额预算完成情况挂钩,完成月度累计预算的,当月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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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预发标准最高不超过个人月基薪的 80%;未完成当月预算的,当
月不得预发绩效年薪。年度绩效考核后根据董事会核定的绩效年薪进
行清算,已发绩效年薪低于核定水平的,剩余部分在清算后兑现;已
发绩效年薪高于核定水平的,追索扣回。
任期激励:经任期考核、审计等综合评估无问题后一次性予以发
放。
专项奖励、超额利润分享、中长期激励: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薪酬管理办法、经理层成员年度和任期绩
效考核结果,制定经理层成员薪酬分配方案,决定经理层成员薪酬分
配事项。薪酬分配方案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任期届满后,通过离任审计、清产核资等,发现由于
经理层成员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
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经理层成员任期内的考核指标进行追溯,重新核
定考核结果,调整薪酬。
第十五条 经理层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
大安全生产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重
大不稳定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董事会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按照集团公司对企业负责人相关考核办
法制定处理措施,决定是否解除聘用关系,扣发薪酬等事项。薪酬扣
减、追索扣回适用于离职、退休经理层成员。
第十六条 经理层成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不得领取绩效年薪、超额利润分享、专项奖励。经理层成员任期综合
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因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领取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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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因非个人原因离职的,根据离职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研究决定
其任期激励与绩效年薪核算与兑现方式。
第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领取地方政府奖励、兼职取酬、福利及津
贴、补贴等,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理层成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
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职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公
司代扣代缴,各项缴费工资基数按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
并设置明细账目。经理层成员的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成本中列
支。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材料至少保存 15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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