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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泰股份: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03:05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
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
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
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
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
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
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
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
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聘用
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
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
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15 日
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与上述年报工作相
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
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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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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