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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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亚
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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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连鹏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9月17日14时30分,召开地点:甘肃省兰
州市城关区雁兴路21号公司14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06人,代表股份合计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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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于2025年8月28日披露,
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以及披露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股东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出席
的股东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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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二项,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
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及网络投票 563,823,473 8,199,733 450,000
担保的议案
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 556,919,642 15,043,264 510,300
办法》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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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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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萨 仁 见证律师:
裴延君
见证律师:
郭宝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