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
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
行审慎判断是否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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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证券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
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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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登记内容外,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详见附件一),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还应登记《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详见附
件二)、《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责任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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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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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事由 □暂缓信息披露 □豁免信息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知情人是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是□否 否已书面承诺 □是□否
知情人登记表
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
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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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 知悉时间 知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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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特定暂缓、
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已知悉《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二、本人将严格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
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
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
三、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