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5)062 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
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浙江
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分红总额为 137,589,966.60 元。
考价=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日收盘价-0.0989405
元/股。
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授权,以及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
事宜公告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5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同意在符合利润分配相关条件的前提下,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2025 年度中期分红方案。本次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
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390,632,221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14,732,555
股后的总股本 1,375,899,66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37,589,966.60 元(含税)。
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
利。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数发生变化,则以未来
实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
本总额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分配比例保持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14,732,555 股。
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两个月。
二、 权益分派方案
本 公 司 2025 年 半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剔 除 已 回 购 股 份
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
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
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
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
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9 月 9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9 月 10 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9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9 月 2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9 月 9 日),
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
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 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实际现金
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137,589,966.60 元=1,375,899,666
股×0.1 元/股。
因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
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
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0989405 元/股计算(每股现
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37,589,966.60÷1,390,632,221=0.0989405 元/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
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除权除息
日的前一日收盘价-0.0989405 元/股。
七、 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东段 2198 号
咨询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76-89811901
传真电话:0576-89811906
八、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